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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羅因發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被 告 洪羅貴

羅水生江羅秀英劉家深劉宥辰劉家富劉月娥劉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業已聲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裁定將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其餘共有人追加為原告,惟未提出上開土地其餘共有人之現行戶籍謄本供本院審酌其等有無當事人能力及送達之處所。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 個月內,補正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現行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該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現行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