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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羅因發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被 告 洪羅貴

羅水生江羅秀英劉家深劉宥辰劉家富劉月娥劉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 個月內,提出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及全部共有人之現行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該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現行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