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羅因發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曾友俞律師原 告 熊金鵬訴訟代理人 熊嘉洲原 告 呂慶通
呂長樹呂有枝呂豐諭羅朝池呂瑞凰訴訟代理人 呂清輝原 告 呂宜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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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水生江羅秀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國外公示送達)劉家深劉宥辰劉家富劉月娥劉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