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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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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水生江羅秀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國外公示送達)劉家深劉宥辰劉家富劉月娥劉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