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5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原 告 熊金鵬訴訟代理人 熊嘉洲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羅因發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曾友俞律師原 告 呂慶通
呂長樹呂有枝
呂豐諭
羅朝池
呂瑞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清輝原 告 呂宜屏
戴碩延李威信
李曜顯呂慶祥
呂慶杉
呂慶賢呂慶雄
呂慶峰被 告 洪羅貴
羅水生
江羅秀英
劉家深
劉宥辰劉家富
劉月娥
劉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羅因發之遺產管理人)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被繼承人羅因發所有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持分土地,業已登記移轉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故聲請本件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訴訟代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羅因發之遺產管理人)承擔訴訟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佐,又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羅因發之遺產管理人)同意聲請人為其承當訴訟(見本院卷㈡第355頁),惟被告對此未表示同意,自不能認已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然此等承當訴訟,既對於原有訴訟程序不生影響,故依首揭規定,准聲請人代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羅因發之遺產管理人)承當訴訟。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