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 告 林美鈺被 告 廖肇造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78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