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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正園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馨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宏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 萬3,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0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