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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4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421號原 告 林美東訟代理人 劉芸茜

張文郡龔維智律師上一 人複代理人 黃品衛律師

李玉華被 告 詳如附表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114年7月25日、114年12月19日、11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告應就鄭阿杰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000分之91)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告應就鄭枝照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000分之91)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二編號3所示被告應就鄭麗生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

四、附表二編號4所示被告應就鄭景垣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

五、附表二編號5所示被告應就鄭石陂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000分之91)辦理繼承登記。

六、附表二編號6所示被告應就鄭科生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4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七、附表二編號7所示被告應就鄭石𣳓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八、附表二編號8所示被告應就鄭石坤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九、附表二編號9所示被告應就鄭范七妹(土地謄本登記姓名為鄭范氏七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十、附表二編號10所示被告應就鄭景雲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000分之959)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附表二編號11所示被告應就鄭石桂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8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告應就鄭石風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8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告應就鄭瑞火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000分之91)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附表二編號14所示被告應就鄭萬生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60分之63)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附表二編號28所示被告應就陳阿榮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6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

十六、附表二編號29所示被告應就黃鄭鳳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6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

十七、兩造共有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十八、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十九、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分割共有物事件雖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共同訴訟人須合一確定,然分割共有物事件亦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涉及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之交錯適用,本尚不得墨守一般訴訟事件之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聲明之拘束性於分割共有物事件即無適用。因本件當事人眾多,一次全部合法送達本有事實上之困難,如每次庭期均以通知全體當事人到庭合併辯論之方式進行審理,恐因無可於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同時對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為合法通知而辯論終結,以致案件稽延。故在權衡全體當事人之最大利益及司法資源有效分配之原則下,本件乃採取一次通知全體當事人到庭合併辯論,就合法送達者先行辯論終結,就尚未合法通知者則另定言詞辯論期日,待全體均已合法辯論終結後,均定同一期日合一宣判,以達全體共同訴訟人合一確定之要求,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無違,亦無裁判歧異之虞。因本件被告已逾700多人,為避免案件稽延,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故採取就合法送達者先行辯論終結,未合法送達者則另訂期日辯論終結,待全體合法辯論終結後,均訂民國115年3月27日合一宣判,先予敘明。二、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款、第256條、第262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上雖有承當訴訟之規定,不等於禁止原告追加新共有人為被告,原告追加新共有人為被告,並同時撤回對舊共有人之訴,仍屬當事人適格,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㈠土地登記共有人

⒈鄭阿杰之長女卓鄭長妹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條,其並無鄭阿杰之繼承權,則卓鄭長妹之繼承人張秀芬、卓妃娟、卓瓊華、卓芳蘭亦無鄭阿杰之繼承權,故原告撤回張秀芬、卓妃娟、卓瓊華、卓芳蘭(訴字卷一第116頁)。 ⒉鄭阿杰之長男之次女之配偶即被告沈雲方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4沈昱宏、5沈德財、6沈德勇、7沈淑慧,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六第196至208頁),

⒈鄭枝照之次男之四男鄭勝豐,因鄭勝豐之繼承人廖育琳、鄭鈞瑋、鄭家蓉已拋棄其繼承權,故原告撤回廖育琳、鄭鈞瑋、鄭家蓉(訴字卷一第559頁)。 ⒉鄭枝照之六女林鄭桂蘭之長男即被告林裕富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640何青翠、641林永文、642林欣如,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四第318至320頁),

⒈鄭麗生之養女之長男即被告戴天慶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550戴光田、551戴光治、552戴光宗、553戴婉玲、554戴健宇、555戴雪霞、556戴雪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訴字卷一第60至76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一第112頁)。 ⒉鄭麗生之長女鄭送妹,因鄭送妹之繼承人尚有次女游招妹,游招妹之繼承人為623黃慶昌、624黃承紹、625黃承章、626黃淑珍,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三第277至293頁),故原告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訴字卷三第275頁)。 ⒊鄭麗生之長女鄭送妹,因鄭送妹之繼承人尚有,

⒈鄭石陂之五男即被告鄭幸助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733鄭蔡碧坤、734鄭紹鎧、735鄭紹濱、736鄭紹志、737鄭紹成,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訴字卷八第7至15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八第4頁)。 ⒉鄭石陂之次男之配偶即被告鄭張月妹於訴訟中死亡,其 繼承人為被告81鄭祐誠、82鄭兆閣、83鄭鳯珍、84施鄭鳳清、85鄭鳳完、86鄭錦鳳,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訴字卷八第253至269頁),原告聲明由上開被告承受訴訟(訴字卷八第249頁)。

⒈鄭科生之三女之三女即被告陳元妹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557盧廷濬、558盧廷鎬、559盧廷斌、560盧秀美、561古哲毓、562古哲遠、563古哲瑋,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訴字卷一第78至98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一第113頁)。 ⒉鄭科生之六女之次女之次女吳富慈,因吳富慈之繼承人陳時祿已拋棄其繼承權,故陳時祿亦無鄭科生之繼承權,故原告撤回陳時祿(訴字卷一第559頁)。 ⒊鄭科生之三女之五女即被告陳玉英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593洪滄翼、594洪嘉穗,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二第93至103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二第91頁)。 ⒋鄭科生之五女之長男即被告黃德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154蔡楊秀琴,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三第29至41頁),故原告聲明由被告154蔡楊秀琴承受訴訟(訴字卷三第28頁);嗣154蔡楊秀琴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709蔡連有、710蔡建松、711蔡建財、712蔡麗明、713蔡麗香、714蔡麗英,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六第330至334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六第326頁)。 ⒌鄭科生之三女之長男之配偶即被告陳林瓜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129陳朝銘、130陳朝坤、131陳金蓮(F******300)、132陳美月,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四第396至412頁),

⒈鄭石尚有養女張鄭桃妹,張鄭桃妹之繼承人為574張紹宗、575張紹洪、576張紹通、577張紹陽、578張春蓮、579馮源順,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一第390至410頁),故原告追加其等為被告(訴字卷一第362頁)。 ⒉鄭石之養女之三男即被告576張紹通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574張紹宗、575張紹洪、577張紹陽、578張春蓮,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七第277至295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被告承受訴訟(訴字卷七第275頁)。

⒈因鄭石坤之繼承人鄭紹船、鄭竹梅、鄭竹青、鄭瑞沛(晚歿於鄭石坤,其繼承人為陳淑鳳、鄭紹君(H******110)、鄭旭孚、鄭紹仁、鄭紹佑)、鄭瑞堅、鄭瑞巧、鄭瑞連、鄭瑞升、鄭瑞能、鄭瑞才、范姜鄭森貴、鄭素珍(H******953)、鄭宇恩即鄭素芝已拋棄鄭石坤之繼承權,有本院函文在卷可參(訴字卷五第325-3頁),故原告撤回上開被告(訴字卷五第285頁)。

⒈鄭石淡之長男之長女即被告何鄭英嬌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631何信德、632何恭輝、633何俊賢、634何信銘、635何信鈐,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三第45至61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三第28頁)。

⒉鄭石淡之長男之次男即被告鄭紹營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鄭亮世、750鄭怡彬、751鄭怡琳,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八第153至161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八第152頁);嗣因鄭亮世已拋棄鄭紹營之繼承權(訴字卷九第199頁),故原告撤回鄭亮世(訴字卷九第197頁)。

⒊因鄭石淡之繼承人已於訴訟中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撤回鄭石淡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並追加鄭紹營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訴字卷八第152頁)。

⒈鄭范七妹之長女之次男蕭新德,因蕭新德之繼承人為其同父異母之手足587蕭秀珠,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二第65至75頁),故原告追加其為被告(訴字卷二第61頁)。

⒈鄭景雲之長女之次男即被告葉甫森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564葉郭榮妹、葉永康、565葉國良、葉慧美、葉語涵,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訴字卷一第100至110頁),故原告聲明由其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一第113頁);另因被告葉甫森之繼承人葉永康、葉慧美、葉語涵已拋棄其繼承權(訴字卷一第140頁),故原告撤回葉永康、葉慧美、葉語涵為被告(訴字卷一第138頁)。 ⒉鄭景雲之三女之次男之長男梁天生之母親595黃紅春,亦為鄭景雲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一第388頁),故原告追加其為被告(訴字卷一第362頁);原告追加梁天生之配偶梁娜娃為被告(訴字卷三第295頁),嗣因梁天生與梁娜娃之婚姻關係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7號民事判決不存在(訴字卷七第17頁),故原告撤回梁娜娃(訴字卷七第15頁)。 ⒊鄭景雲之四女邱鄭齊妹之三男邱逢幹於60年6月26日出養,雖於94年1月19日撤銷收養登記,然因邱鄭齊妹係於邱逢幹被收養期間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壢司調字卷五第249、265頁),邱逢幹並無邱鄭齊妹之繼承權,故原告撤回邱逢幹(訴字卷一第559頁)。 ⒋鄭景雲之次男之長男即被告鄭瑞鏜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588曾梅英、589鄭兆成、590鄭兆均、591鄭兆宏、592鄭兆佐,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二第79至87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二第77頁)。 ⒌鄭景雲之三女梁鄭三妹尚有養女599姜梁秀榮,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一第338頁),故原告追加其為被告(訴字卷二第192頁)。⒍鄭景雲之長女之長女之配偶繼承人為613吳慶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二第297頁),故原告追加其為被告(訴字卷二第293頁)。 ⒎鄭景雲之四女之四男即被告邱逢正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628歐彩美、629邱馨慧、630邱奕銘,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三第301至307頁),

⒈鄭石桂之次女即被告陳鄭雲嬌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606陳兆仁、607陳芸姍、608陳明秀,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二第251至261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二第249頁)。 ⒉鄭石桂之六男即被告鄭瑞光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662鄭羅金妹、663鄭兆陞、664鄭兆欽、665鄭淑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五第328至332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五第326頁)。

⒈鄭石風之次女即被告鄭春嬌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609徐雅琴、610徐郁萍、611徐紹書、612徐瓊君,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二第275至287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二第273頁)。

⒈鄭萬生之長男之四男之配偶573徐文娟,亦為鄭萬生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一第298頁),故原告追加其為被告(訴字卷一第166頁)。 ⒉鄭萬生之六女余鄭靜妹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581余百堂、582余文珠、583蘇余文楨、584陳郁仁、585陳叔佑、586余月華,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二第29至49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二第27頁)。 ⒊鄭萬生之八女即被告傅鄭雲妹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596傅豪士、597傅秀士、598傅坤士,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二第117至125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二第115頁)。 ⒋鄭萬生之三女吳鄭錢妹之繼承人為600吳餘郎、601吳餘義、602吳餘順、603吳餘四、604吳金蘭、605吳鳳湄,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一第350至355頁),故原告追加其等為被告(訴字卷二第192頁)。 ⒌鄭萬生之長男之次男鄭瑞燕,因鄭瑞燕之繼承人即被告鄭少華、鄭瑜華並已拋棄其繼承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在卷可參(訴字卷一第560頁),故原告撤回鄭少華、鄭瑜華(訴字卷三第73頁)。 ⒍鄭萬生之長男之長女黃鄭宜妹之繼承人尚有長女622黃錦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三第105頁),故原告追加其為被告(訴字卷三第74頁)。

⒎鄭萬生之四女即被告黃鄭李妹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650黃智宏、651黃秀美、652黃秀梅、653黃秀英、黃秀玲,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五第6至20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五第3頁);嗣因黃秀玲拋棄黃鄭李妹之繼承權(訴字卷六第108頁),故原告撤回黃秀玲(訴字卷六第106頁)。 ⒏鄭萬生之次男之配偶即被告鄭許緞妹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387鄭瑞增、388鄭雪香、389鄭春香(H******258)、390鄭淑琴、391鄭心瑩,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八第19至31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被告承受訴訟(訴字卷八第4頁)。 ⒐鄭萬生之五女即被告周鄭竹妹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為759周德賢、760周秋志、761周美惠、762周美珠,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訴字卷九第345至365頁),故原告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訴字卷九第343頁)。

⒈原告於訴訟中取得傅永萬之繼承人即被告傅鑫發、傅鑫財、傅祥銨、傅鑫福、傅鑫旺、傅歆雁、傅莘媛、傅金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故原告撤回上開被告(訴字卷三第73至74頁)。

⒈原告於訴訟中從曾賢一之繼承人取得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故原告撤回曾賢一之繼承人即被告陳瑾婧、曾能元、曾于軒(訴字卷六第250至254頁)。

四、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本院將另行裁定由其等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附此敘明。五、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將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僅其中320000分之1600)移轉予配偶即訴外人吳玲嬋(訴字卷八第329至330;卷九第140頁)

六、除被告,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兩造同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權利範圍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茲因兩造就分割方式未能達成協議,為此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准予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至17項所示,及請求被告750鄭怡彬、751鄭怡琳應就鄭紹營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二、被告則以: ㈠107游鄒麗琴、108游瓊芳、109游瓊妮、110朱游阿葉、161吳長恒、162吳富文:同意變價分割(訴字卷四第176頁)。 ㈡105鄭瑞涌:鄭科生之女兒、養女、鄭石双之女兒、鄭阿交之女兒皆拋棄其應繼分,自無系爭土地之繼承權(訴字卷四第178頁)。 ㈢723彭秀珠:請以養母生前所述為依憑(訴字卷八第379頁)。 ㈣272呂金蘭:還要再瞭解(訴字卷九第96頁)。

㈤419鄭紹全、473鄭秀春:請求原物分割(訴字卷九第96頁)。 ㈥475黃明光:要再確認權利範圍為多少(訴字卷九第96頁)。 ㈦474鄭秀鳳、747鄭榮:沒有意見(訴字卷九第96、293頁)。 ㈧555戴雪霞:希望土地能有機會變價(訴字卷三第388頁)。 ㈨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共有物之分割,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不因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而有異,故共有不動產如係遺產或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未辦理繼承登記前,本不得分割共有物。然為求訴訟之經濟,在訴訟上可一併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不動產予以分割(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意旨參照)。

⒈經查,系爭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已歿,其等繼承人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至14、28、29所示,則原告請求上述被告分別就其繼承系爭土地之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被告105鄭瑞涌雖稱鄭科生之繼承人應有誤云云(訴字卷四第178頁)。然查,鄭科生、鄭石双、鄭阿交並無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乙情,有本院函文、新竹地方法院函文在卷為憑(訴字卷一第510頁;卷四第432、436頁;卷五第110、112頁),則其等之繼承人仍為鄭科生之繼承人,附此敘明。 ⒊因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能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訴字卷九第105至140頁),堪信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兩造迄今仍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且有多名共有人之繼承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辦理繼承登記,亦未提出相關陳述,則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 ㈢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⒈經查,系爭土地面積為6,548平方公尺,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土地現況為池塘及雜樹林,並無建物存在,亦無建物登記在案,且無發照記載,有照片、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函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文、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參(壢司調字卷三第369-2、371頁;訴字卷一第134、136頁;卷九第105至140頁)。 ⒉審酌本件倘以原物分配方式分割,依共有人人數及應有部分比例,將致土地過於細分,不利土地利用,有害於總體社會經濟之發展。

,而變價分割係賦與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公平受價金分配之權利,且公告拍賣之後,應買人競相出價,自得以公平之價格賣出;如共有人有意取得該土地時,亦得於共有物變價分配之執行程序出價參與標買,倘拍定之買受人非共有人時,其亦享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購之權,於各共有人之權益,並無不利,且符合多數共有人之意願。是以,本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斟酌系爭土地經濟效用、共有人之意願、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原則等一切事項,認本件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權利範圍比例分配為適當。 ㈣另因

⒈⒉附表二編號80、81:王祥維⒊附表二編號110:

⒋⒌⒍附表二編號132: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主文第1至16項所示之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系爭土地並應予分割如主文第17項所示;請求被告750鄭怡彬、751鄭怡琳就鄭紹營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19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附表一、被告資料(如附件)附表二、兩造權利範圍(被告姓名前為本院報到單編號)編號所有權人權利範圍1鄭阿杰之繼承人即【1鄭瑞華、2陳鄭秀菊、4沈昱宏、5沈德財、6沈德勇、7沈淑慧、8鄭美英】8000分之912鄭枝照之繼承人即【13鄭瑞熾、15葉鄭金珍、16鄭瑞堂、17鄭瑞揚、18鄭瑞位、22羅鄭秀梅、23黃鄭美華、24鄭芳麟、25徐富溪、26徐順慶、27徐順鋆、28徐順理、29徐紹華、687林恒毅、688林恒巧、689林恆瑤、690林炎成、640何青翠、641林永文、642林欣如、32林碧珍、33林碧琪、34林碧瑛、35林美連(H******043)、715鄭徐美雲、716鄭紹偉、717鄭介明、718鄭耀璿】8000分之913鄭麗生之繼承人即【36鄭紹煒、37鄭紹彬(H******561)、38鄭紹爐、39鄭紹煇、40鄭銀珍、49葉國焞、50黃月娥、51葉佐瑋、52葉嬡侖、53葉國癸、54葉國洄、55葉國淵、56葉紫纓、57葉鳳湄、58葉雯莉、59葉亦智、41張鄭緞妹、44鄭瑞浩、45鄭笋妹、46傅鄭靜妹、47李鄭秋菊、48劉鄭金蘭、60游韻仙、61吳宏謀、62吳鶴傳、63周吳秋桂、64蔡吳惠珍、550戴光田、551戴光治、552戴光宗、553戴婉玲、554戴健宇、555戴雪霞、556戴雪娟、549游錦榮、623黃慶昌、624黃承紹、625黃承章、626黃淑珍、744吳美英、745鄭紹譽、746鄭禎、747鄭榮、748鄭婷、752鄭紹鴻、753鄭紹敏、754鄭秀姬、724曾少林、725曾國峻、726曾逸涵、727曾逸萍、728曾漢源、729陳曾來好、730曾玉英、731曾鈺惠、732曾炫哲】16000分之4694鄭景垣之繼承人即【66鄭石財、67鄭石倉、68鄭石洋、69鄭石源、70鄭石銘、71鄭蓮嬌】40000分之4695鄭石陂之繼承人即【72鄭忠正、73鄭忠興、74鄭名娣、75鄭紹武、76鄭紹國、77鄭申妹、78鄭桂香、79鄭桂珠、81鄭祐誠、82鄭兆閣、83鄭鳯珍、84施鄭鳳清、85鄭鳳完、86鄭錦鳳、88鄭葉美玲、89鄭兆青、90鄭紹祿、91鄭紹土、92鄭傑文、93鄭羅月蓮、94鄭宥、95梁乾堆、96梁忠彬、97梁桂絨、98梁碧茵、99黃鄭富妹、733鄭蔡碧坤、736鄭紹志、737鄭紹成、734鄭紹鎧、735鄭紹濱】16000分之916鄭科生之繼承人即【100鄭瑞煥、101黃芙美、102鄭詔文、103鄭欣妤、104鄭欣玫、105鄭瑞涌、106鄭瑞隆、107游鄒麗琴、108游瓊芳、109游瓊妮、110朱游阿葉、112林金清、113林金永、114林文乾、115林勝菊、116林美連(H******042)、117徐鄭桂蘭、118張鄭鏡蘭、120林治中、121林瑾璵、122林瑾琦、123何明鏡、124張吉湧、125張吉兆、126張淑娥、755李勝火、756李清俊、757李瑞琦、758李瑞瑛、129陳朝銘、130陳朝坤、131陳金蓮(F******300)、132陳美月、133陳梁春蘭、134陳朝琴、135陳朝謙、136陳朝仁、137陳月珍、138陳王玉英、139陳朝祥、140陳朝發、141陳貴美、142陳美玉、143陳月嬌、144范玉妹、145陳朝俊、146陳朝偉、147陳朝賢、148劉陳寶妹、149謝陳良妹、557盧廷濬、558盧廷鎬、559盧廷斌、560盧秀美、561古哲毓、562古哲遠、563古哲瑋、151蔡陳雪、593洪滄翼、594洪嘉穗、153楊政雄、156蕭明哲、157蕭明泰、158蕭明峰、159李盛麒、683廖龍景、684廖運華、685廖運財、686廖于琇、161吳長恒、162吳富文、163吳富咪、165陳睿清、166吳富嬰、167湯李寶珠、168廖李秋蘭、169鄭江嬌妹、170鄭瑞千、171鄭瑞松、172鄭芬蘭、173鄭銀蘭、174鄭雲蘭、175鄭瑞治、176鄭瑞國、177鄭瑞棟、178鄭淑珍(H******162)、179鄭賢珍、180鄭秀珍、181林承炫、182林承鎬、183林承宏、184劉兆軒、185劉博文、186劉威信、187林碧蓮、188劉兆青、189劉兆櫻、190劉兆芳、191劉邦富、192温兆烔、193温兆沅、194温兆柑、195温細珍、196温細柷、197邱鄭梅月、709蔡連有、710蔡建松、711蔡建財、712蔡麗明、713蔡麗香、714蔡麗英】640分之77鄭石之繼承人即【199鄭秀枝、200鄭紹宜、201呂仁本、202呂兆棟、203鄭紹樑、204呂月英、205鄭惠文、574張紹宗、575張紹洪、577張紹陽、578張春蓮、579馮源順】2560分之78鄭石坤之繼承人即【208鄭紹冬、222鄭富鍾】2560分之79鄭范七妹(土地謄本登記姓名為)之繼承人即【199鄭秀枝、200鄭紹宜、201呂仁本、202呂兆棟、203鄭紹樑、204呂月英、205鄭惠文、574張紹宗、575張紹洪、577張紹陽、578張春蓮、579馮源順、415鄭瑞勲(H******216)、240鄭李桂榮、241鄭紹民、242鄭紹南、243鄭美玲、244鄭町瑩、416鄭翠萍、245鄭美慧、417鄭瑞健、246鄭瑞雄、418鄭瑞杏、247鄭瑞泰、248林繼祖、249林繼志、250林美雲、251林真如、252鄭月娥、253鄭梅英、254葉雲隆、255葉雲兆、256葉文瑄、257葉佳齡、258葉素青、208鄭紹冬、222鄭富鍾、587蕭秀珠、259袁李梅珍、260袁絃睿、261袁碧良、262袁碧君、263袁煜青、264袁婉倫、265袁瑋凱、266袁綉菱、267袁慧婷、268袁馨如、269袁鳯伶、270袁金英、271黃緒輝、272呂金蘭2560分之710鄭景雲之繼承人即【273鄭葉香妹、274鄭智介、275鄭博文、276鄭雅月、277鄭雅允、278鄭素珍(A******390)、588曾梅英、591鄭兆宏、589鄭兆成、592鄭兆佐、590鄭兆均、280鄭頌慈、281鄭玉珍、282鄭淑珍(H******948)、283鄭美珍、284葉佐政、285葉佐興、286葉姮妍、287葉國貴、564葉郭榮妹、565葉國良、289葉國盛、290葉國超、291葉蕙萍、613吳慶旺、722彭世旺、723彭秀珠、293王吳霞英、294吳紅英、295許正榮、296許正慶、297許正德、298徐正鳳、299傅港箕、300傅坤箕、666張年職、667張漢淇、668張文奐、669張漢林、670張嚴龍、671張家誠、672張婕妤、302葉傅秋蘭、303傅清香、304傅運渼、305傅妘姬、306梁家源、595黃紅春、308謝梁森妹、310梁秀珠、599姜梁秀榮、738梁文典、739梁文魁、740郭子綺、741郭子瑜、742梁文瑾、743梁文鴻、311邱賴秀窓、312邱奕憲、313邱馨誼、315邱逢光、628歐彩美、629邱馨慧、630邱奕銘、318章蘭珠、319邱馨葆、320邱馨平、321邱瓊英、322邱文媛、323邱琇珠、325梁文田、326梁文癸、327梁文明、328梁文能、329梁家雙、330梁家進、331梁香妹、332梁新妹、333梁美妹、334吳家聲、335吳家盛、336張肇茂、337張富全、338張群皓、339吳美春、340吳秀嬌、643張呂合妹、644張震常、645陳增福、646陳玟靜、647陳勇瑄、648張瑞琴、649張家綺】40000分之95911鄭石桂之繼承人即【341鄭紹永、342鄭紹興(H******246)、343鄭錦蓉、344鄭錦華、345鄭雪琴、346鄭瑞銘、662鄭羅金妹、663鄭兆陞、664鄭兆欽、665鄭淑娟、348鄭瑞樑、349鄭瑞煌、606陳兆仁、607陳芸姍、608陳明秀、351陳毅賢、352陳毅坤、353陳義文、354陳盈秀】1280分之712鄭石風之繼承人即【355吳富琳、356吳慧敏、357吳翠雲、358吳明珠、359吳美玲、360吳美慧、361吳美桂、609徐雅琴、610徐郁萍、611徐紹書、612徐瓊君、363鄭瑞玉、364鄭仁惠】1280分之713鄭瑞火之繼承人即【365鄭紹榮、366鄭裕橙、367鄭紹林、368鄭玉英、369鄭碧珍】24000分之9114鄭萬生之繼承人即【370謝淑琴、371鄭紹文(A******709)、573徐文娟、374鄭弘韋、375鄭瑞武、376鄭瑞政、377黃志乾、378黃華謹、379黃華相、380黃華桓、622黃錦秀、381林中仁、382林茂君、383林素芸、384林芝芸、385鄭日枝、387鄭瑞增、388鄭雪香、389鄭春香(H******258)、390鄭淑琴、391鄭心瑩、392鄭石閂、393鄭石椽、600吳餘郎、601吳餘義、602吳餘順、603吳餘四、604吳金蘭、605吳鳳湄、650黃智宏、651黃秀美、652黃秀梅、653黃秀英、581余百堂、582余文珠、583蘇余文楨、584陳郁仁、585陳叔佑、586余月華、397翁仁炫、398翁仁斌、399翁得証、400翁春珠、401翁媚姝、402翁仁姝、596傅豪士、597傅秀士、598傅坤士、404黃鄭惠如、759周德賢、760周秋志、761周美惠、762周美珠】2560分之6315407鄭瑞勝64000分之9116408鄭兆朠1600分之717409鄭兆璋1600分之718410鄭靜筠1600分之719411鄭立峰3200分之720412鄭立輝3200分之721413鄭維嶺1600分之722414鄭紹熺24000分之9123415鄭瑞勲(H******216)25600分之724416鄭翠萍25600分之725417鄭瑞健6400分之726419鄭紹全48000分之240027439鄭清惠公同共有16000分之46928陳阿榮之繼承人即【440陳昌進、441陳昌義、442陳金蓮(H******027)、443陳慧南、444陳桂香、445陳美珍、446陳明珠、447陳桂珍】29黃鄭鳳嬌之繼承人即【655黃章守、656黃章福、657黃章廷、659洪黃淑珍、660黃淑金、661黃淑香】30467鄭智宇31468鄭暄蓁32469鄭紹金33470鄭紹清(H******364)34419鄭紹全35472鄭紹權(H******391)36473鄭秀春37474鄭秀鳳38475黃明光39476黃明進40477黃明增41478黃明賢42480黄梅春43481鄭紹興(H******757)44482鄭紹富45483鄭紹鳳46484鄭春香(H******350;土地謄本登記姓名為張鄭春香,然其已於113年3月18日撤冠配偶姓)47485鄭春金48486鄭紹龍49487鄭紹明50440陳昌進51441陳昌義52442陳金蓮(H******027)53443陳慧南54444陳桂香55445陳美珍56446陳明珠57447陳桂珍58489王祥科59490王秋菊60491王佳莉61492黃吉珠62493鄭凱升63494鄭禮雄64495鄭琦瑛65496江仁煌66497江仁俊67498鄭紹彬(H******093)68499鄭麗卿69500鄭麗萍70501鄭安婕71481鄭紹興(H******757)72502鄭紹寶73464鄭紹權(H******758)74677鄭紹華75678鄭紹勝76679鄭紹坤77681鄭心如78682鄭秀蓮79692鄭凱元80720王淳剛81721王靖雰82696魏世芳83698魏廷容84697魏秀娟85449鄭瑞忠2560分之986450鄭瑞孝2560分之987452鄭瑞節2560分之988453鄭瑞佑2560分之989454鄭惠香2560分之990455鄭惠惠2560分之991456鄭人豪24000分之9192原告林美東320000分之219811【包含贈與訴外人吳玲嬋之320000分之1600,詳本判決壹、五】93458鄭紹文(H******125)11520分之794459鄭紹宗11520分之795460鄭紹宏11520分之796542鄭素萍26880分之797543鄭紹清(A******098)26880分之798544鄭淑惠26880分之799545鄭紹尹26880分之7100546鄭紹賢26880分之7101547鄭碧瑩26880分之7102548黃菊英(K******782)26880分之7103461黃金3840分之7104429鄭紹君(H******807)4800分之7105430鄭紹司4800分之7106431鄭紹宇4800分之7107465鄭元豪9600分之7108466鄭翔仁9600分之7109463蔡幸文4800分之7110569莊素華64000分之91111705鄭照輝3840分之7112673陳碧珠2560分之9113227鄭忠政公同共有960分之7114632何恭輝115633何俊賢116631何信德117634何信銘118635何信鈐119226何雅香120228鄭忠治121229鄭文菁122232鄭賽嬌123233鄭良嬌124234古煥松125235古振暉126236古振安127237古慈芳128238傅鄭晴美129239鄭雪英130750鄭怡彬131751鄭怡琳132702鄭紹建64000分之9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