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60號原 告 吳佩祈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子焜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本院前於民國
109 年11月11日函請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 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原告於109 年11月20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為提出。
(二)原告未依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就已經是起訴不合程式,從而是起訴不合法,而且,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關於遲延利息部分,是主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卻沒有提出繕本以供本院送達於被告,也就無從按原告的聲明起算利息,對本件訴訟的進行已生影響,本院因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