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原 告 張文龍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被 告 吳玉郎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