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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92號原 告 陳增開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被 告 黃湘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2「不動產內容」欄有關「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