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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號原 告 鍾桂香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複 代理人 楊晨瑀被 告 黃羅秋菊(即黃增榮之繼承人)

黃富美(即黃增榮之繼承人)黃湘羚(即黃增榮之繼承人)黃華美(即黃增榮之繼承人)黃建融(即黃增榮之繼承人)黃建興(即黃增榮之繼承人)黃建中(即黃增榮之繼承人)黃子涵(即黃增榮之繼承人)黃子馨(即黃增榮之繼承人)黃得嘉(即黃增榮之繼承人)黃宏林黃宏泰黃宏蔣黃宏鳳黃惠珠黃宏熾黃宏昌黃宏興黃宏洋劉黃秋香黃陳錦華黃敏容黃敏彰黃瀞萩羅黃讀香黃辛香黃宏樟周黃蘭香黃宏銓黃珠香魏清妹魏彣芯魏彣珊魏彣倫魏彣庭魏珍妹魏玉蘭魏祥標黃明珠黃明玉陳慧玲陳紀光陳盈方黃秀鳳黃宏帝黃秀蓮施美惠黃香綾黃建澔黃建霖黃許水妹黃宏清黃宏德黃宏賢黃秀琴彭梓妘彭培音黃宏志谷傳揚谷傳遠黃嬋琴金黎梅江蕙如江支宏黃江彩鳳江支票黃涵潔黃宏正黃寶珠黃宏光黎安黎思涵陳清琴陳清雄陳清全陳清標陳清連陳清元陳如意陳清強李易展李妍禎陳清田陳清雲吳陳貴英黃陳清美陳林戌陳清祿陳清秀陳清月陳清福王玉嬌王派榮王派鴻王派揚王派灝王派鵬王派錦盧朝銘盧朝煌盧鄒秋桂盧廷森盧玉玲上列原告因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裁判日期: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