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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原 告 張元章被 告 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國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9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裁判日期: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