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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38號原 告 劉文海被 告 莊彭六妹

莊岳凱莊淑芳(2)莊育霖(1)莊訓法莊訓執莊訓首莊巡香莊嬡綾莊巡照

莊巡慧

莊育仁(2)莊育信李文琴李文惠李全祿李文錦莊育通莊文蘭莊文慧莊雯莉王英明王榮男林澤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莊彭六妹、莊岳凱、莊淑芳(2)、莊育霖(1)為被告莊訓浴之承受訴訟人。

二、本件應由莊訓法、莊訓執、莊訓首、莊巡香、莊嬡綾、莊巡照、莊巡慧、莊育仁(2)、莊育信、李文琴、李文惠、李全祿、李文錦為被告莊楊玉妹之承受訴訟人。

三、本件應由莊育通、莊文蘭、莊文慧、莊雯莉為被告湯宜靜之承受訴訟人。

四、本件應由王英明、王榮男為被告黃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五、本件應由林澤雨為被告林古盡妹之承受訴訟人。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被告莊訓浴、莊楊玉妹、湯宜靜、黃美玉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1月17日、110年3月28日、114年8月3日、109年6月1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莊訓浴之繼承人為莊彭六妹、莊岳凱、莊淑芳(2)、莊育霖(1);莊楊玉妹之繼承人為莊訓法、莊訓執、莊訓首、莊巡香、莊嬡綾、莊巡照、莊巡慧、莊育仁(2)、莊育信、李文琴、李文惠、李全祿、李文錦;湯宜靜之繼承人為莊育通、莊文蘭、莊文慧、莊雯莉;黃美玉之繼承人為王英明、王榮男,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上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三、而被告林古盡妹於起訴後之113年3月13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林古盡妹之繼承人除林澤雨外,其餘繼承人林麗雪、林麗玲、戴少儒、戴巧巧、戴家齊、江若陽、江劭元均拋棄繼承,有等關聯查詢結果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四、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