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67號原 告 李成業被 告 深圳玄天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8 年
6 月2 日召集之信徒大會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不成立。」,核諸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部分,係基於組織章程之授權規定而來,並非因身分或親屬關係而生,應認具有財產權訴訟之性質。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依其所提證據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