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67號原 告 李成業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被 告 深圳玄天宮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自應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