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0號原 告 楊梅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玉貴被 告 徐伯均
李含笑饒晉嘉蕭淑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管理委員會資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即移交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保管資料,計會議紀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各項收支憑證、委外廠商合約、印鑑、銀行存簿及餘額等有關文件」部分,係請求交付物品,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倘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即公布
109 年9 月份社區財務報表資料」即請求被告應為特定行為,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合計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335 元(計算式:1 萬7,335 元+3,000元=2 萬335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 元後,尚有差額
1 萬7,335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差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3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