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1號上 訴 人 趙武雄被 上訴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賴克強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601號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