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79號上 訴 人 泓達佰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建佑被 上訴人 田容嫣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679號請求確認契約終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