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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2701號聲 請 人 錢震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長徐國勇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 分之2 ,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回復原狀訴訟,經本院以10

9 年度訴字第2701號判決認定本案非屬民事私權之爭執,判決聲請人之訴駁回,爰聲請退還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869元,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2701號判決聲請人之訴駁回,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民事起訴狀、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參,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前既已繫屬於法院並經判決在案,並非經聲請人撤回其訴,自無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