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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0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威海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龍發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筠被 告即反訴原告 鼎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菊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 律師張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查本件原告原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工業區工業三路3號之廠房及所坐落之土地上如附表所示⑴至⑻項回復原狀後騰空返還與原告。㈢被告應自民國109年7月20日起至騰空返還前項廠房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239,000元。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具狀變更其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18,600元,及其中106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另1,458,600元自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工業區工業三路3號之廠房及所坐落之土地上如附表1及複丈成果圖所示(甲)至(壬)項回復原狀後騰空返還與原告。㈢被告應自109年7月20日起至騰空返還前項廠房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239,000元。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二第54頁至第55頁)。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押租金及無因管理等2,518,600元;訴之聲明第2 項關於請求被告將租賃物回復原狀及返還占用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則為原告起訴時預估回復原狀所需費用534,300元,及遭被告無權占用土地起訴時之價額8,410,2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700元×遭占用土地即複丈成果圖(甲)至(壬)之面積合計786平方公尺),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共為8,944,500元;訴之聲明第3 項則係附帶請求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核原告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463,100元(計算式:2,518,600元+8,94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1,193元,尚應補繳61,743元(計算式:112,936元-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聲明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