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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74號原 告 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梅被 告 張華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表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2 年3 月1 日起擔任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嗣於109 年5 月1 日辭任主任委員,佳福龍庭社區於109 年6 月1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林春梅為主任委員,而原告以佳福龍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前主任委員張華崇為被告,訴請其應將佳福龍庭社區管理委員會自102 年月1 日起至109 年4 月30日止之財務報表及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收費及支出明細正本文件、會議記錄及現金新臺幣27萬1,200 元移交予原告。惟本件林春梅是否得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乃以佳福龍庭社區於109年6 月14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主任委員為林春梅乙節是否有效為前提,而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因亦有訟爭,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316 號案件審理中,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審閱查核無訛,足認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16 號案件所審酌該會議決議之效力乃屬本案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表冊等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