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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74號原 告 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梅被 告 張華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物表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佳福龍庭社區於民國109年6月14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成立、有效,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45號判決確定,是本院110年5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揆諸上揭規定,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表冊等
裁判日期: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