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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78號原 告 鍾庭寬被 告 林芬蘭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芬蘭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3825元,應繳裁判費1 萬1692元,惟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