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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9號原 告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被 告 百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凱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755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