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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17號原 告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灃ART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含完整證物)壹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