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17號原 告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豪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被 告 鴻灃ART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秉峰訴訟代理人 張又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具狀聲請訴訟告知第三人鴻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語,為維護兩造利益及具有法律上利關係第三人能知悉訴訟而有參與訴訟之機會,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