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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17號原 告 廖瑱諭

羅明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被 告 黃玉昌

林氏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