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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43號原 告 廖文森(原名廖韋旭)訴訟代理人 許文華律師被 告 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張志瑋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林宗竭律師林婉婷律師上列原告與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原告對於被告不再續聘其為社團老師之決定提起本件訴訟,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之,並具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呂如琦法 官 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