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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原 告 李昭德被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日期: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