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劉佩聰被 告 李宜君
陳韻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志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為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