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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7號原 告 鄭文聰

林碧涵被 告 三本千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孟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確認三本千晴社區民國109 年所舉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該訴訟標的並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日期: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