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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24號上 訴 人 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暉被上訴人 賴幸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9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案由:出資額變更登記
裁判日期: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