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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4號原 告 陳嘉凌

邱珮湖吳巧雲夏冠民陳雅芳謝秀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被 告 紐約時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佳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611 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4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