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318號原 告 余世河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黃云宣律師曾家貽律師劉彥呈律師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人 周盈孜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
蔡智元律師被 告 王立人
陳澄樟
參 加 人 李秀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李珮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455條規定訴請被告A03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1樓),而參加人A05主張其始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並同意繼續出租予被告A03,本訴訟涉及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認定,故參加人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A03而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二第84至93頁),即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伊與參加人A05前於民國108年5月1日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同段471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建物,即系爭房屋,含1至4樓)(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中平路房地)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書),並於108年5月1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成為系爭中平路房地之所有權人。而參加人A05前將系爭房屋1樓出租予被告A03,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4萬元、租期106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並簽訂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因伊與參加人A05之系爭買賣契約書有於108年6月4日加註約定「本建物已出租,自108年6月1日起租約由甲方(即原告)延續出租…」,故伊也因而成為系爭租約之出租人。然被告A03對於系爭中平路房地產權有所疑義,而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其暫不付租金,要等伊與參加人A05之訴訟結果,但伊並不同意以此方式辦理,因伊既然為系爭房屋1樓之所有權人,被告A03即應按時向伊繳納租金,先前參加人A05交付給伊之房租支票也由伊收取兌現,故伊因而對被告A03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系爭租約期滿後,將不再同意續租,請被告A03按時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樓予伊;可見伊與被告A03自109年7月1日以後已無租賃契約關係存在。
㈡然被告A03卻於109年7月1日迄今仍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1樓
,實屬無權占有,故請求被告A03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樓予伊,並自109年7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樓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4萬元予伊;另依系爭租約第8條約定請求按租金2倍計算之違約金,故被告A03自108年7月1日起亦應按月給付28萬元之違約金予伊。此外,被告A04為系爭租約之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按月共給付42萬元,與被告A03負連帶清償責任。㈢又伊與參加人A05買賣系爭中平路房地時,也有同時買賣坐落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中福段土地),參加人A05同樣對系爭中福段土地之產權有所爭執而提起訴訟,業經最高法院判決以臺灣高等法院認定伊與參加人A05就系爭中福段土地有借名登記關係實屬速斷而廢棄發回,可見參加人A05如未能提出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事證以資證明伊與參加人A05間買賣契約並非實在,系爭中平路房地既登記於伊名下,即為伊所有,系爭中平路房地之權狀也由伊持有,且伊登記為系爭中平路房地所有權人後也持續繳納房貸本息、相關稅捐及費用迄今已近600萬元,並非只是為鞏固伊與參加人A05之買賣契約外觀之手段;又參加人A05稱系爭中平路房地之買賣價金有回流予伊,但並無實證以實其說,且參加人A05稱價金回流是交付給其胞妹李素蘭而非給伊,遑論參加人A05帳戶在本件109年起訴時尚保有至少968餘萬元之價金餘額,更徵參加人A05稱系爭中平路房地買賣價金以回流予伊乙節,並非實在。被告A03也曾表示系爭租約屆滿前,參加人A05已告知系爭中平路房地所有權移轉之事實,被告A03與參加人A05間不可能成立有效租賃契約,縱然被告A03在109年7月1日之後有給付租金給參加人A05,也無法取得合法使用系爭房屋1樓之權利。故參加人A05及被告A03所辯自非可採。
㈣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455條、第179條規定及系爭租約
第8條、第15條約定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A03應將伊所有之系爭房1樓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二)被告A03、A04應自109年7月1日起至遷出並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42萬元。(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A03、參加人A05:
⒈參加人A05就系爭中平路房地有對原告提起不動產返還登記之
訴,雖尚未確定,但第一、二審均係判決原告應將系爭中平路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參加人A05;原告曾對被告A03提起不動產竊占之刑事告訴,亦經不起訴,原告就此再聲請交付審判也經駁回,也是認定原告與參加人A05之間就系爭中平路房地之買賣並非真實,且原告匯款後,參加人A05即由胞妹李素蘭即原告女友陪同下提領而出,並將款項交付李素蘭;另原告曾以系爭中福段土地有物之瑕疵,因而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參加人A05返還價金1100萬元,也以買賣並非真實而遭駁回;故原告與參加人A05之間多起爭訟均明確指出包含系爭中平路房地之所有權移轉均非真實買賣,原告確實並非系爭中平路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原告請求被告A03將系爭房屋1樓遷讓返還予原告,自無理由。
⒉本件係因參加人A05前借款給友人巫裕棠,巫裕棠無力還款,
因而將系爭中平路房地、系爭中福段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參加人A05用以抵償。巫裕棠病重住院時,原告與其女友即參加人A05胞妹李素蘭恫稱巫裕棠死了,其家人會來將房產索回或找黑道對付,參加人A05心生恐懼才聽從原告及李素蘭指示,先將系爭中平路房地、系爭中福段土地設定抵押權給原告,後來原告、李素蘭又稱要將房產過給沒關係的人做借名登記,還要配合做假買賣金流,這樣巫裕棠才沒辦法將房產拿回去,參加人A05才會將系爭中平路房地以買賣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原告帳面上雖有做現金匯款流向,但實際上參加人A05依原告及李素蘭指示,在原告匯款後當日或隔幾日,均由參加人A05至銀行領出後交給李素蘭保管在原告與李素蘭之共同住處,且原告及李素蘭也告知不能用匯款方式返還,一定要用現金提領以製造金流斷點;也是原告要求在系爭買賣契約註記有承受租約之表象,另將被告A03交付給參加人A05之租金支票26張寄託給原告保管,參加人A05在原告付款完成前即交付系爭中平路房地權狀、使用執照、租約等資料之行為,均係製造真實買賣之外觀;惟在參加人A05聽從指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製造假金流後,參加人A05向原告要求當初承諾交付的借名登記契約,卻遭拒絕,並稱會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導致參加人A05甚感不安,而要求將系爭中平路房地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李素蘭原本還告知要去領錢,因為錢都在她那邊,要求參加人A05與原告先簽約,但原告此時竟稱先前是真買賣,如想要房子需要再以5100萬元買回去,之後即不願再與參加人A05聯繫。且原告還在109年6月3日通知被告A03租約換約,委託訴外人胡毓通代耕系爭中福段土地,並持續繳納貸款本息、房屋稅、地價稅、水費、保險費等,但原告均只是為製造及維持有真實買賣外觀而特意所為之行為,況且原告與李素蘭原係要求參加人A05負擔所有貸款利息,可見原告與參加人A05確實為假買賣,實質上為借名登記契約。
⒊既然原告與參加人A05為借名登記關係,原告與參加人A05在
系爭租約註記由原告承受系爭租約,也屬無效,則被告A03依占有連鎖之法律關係占有使用系爭房屋1樓,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原告請求被告A03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樓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均無理由。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A04:被告A03加盟伊前任職公司品牌時,伊擔任被告A03
之業務,而被告A03簽訂系爭租約時,房東要求提供保證人,剛好伊在現場才同意擔任保證人,但被告A03經營店家均為其個人自主,伊未曾從中獲得任何利益,且被告A03於租賃期間也未曾有拖欠租金之情形,身為保證人自應無需承擔任何租約條款以外之債務,伊在本件訴訟前完全不知原告與房東之爭議卻無端將伊列為被告,顯無理由;且被告A03縱有原告所指不當得利,伊也未曾因而受有任何利益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八第219至220頁):㈠被告A03前與參加人A05就系爭房屋1樓簽訂系爭租約,約定租
賃期間自106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租金每月14萬元,被告A03並有交付40萬元押租保證金,被告A04則擔任被告A03就系爭租約之連帶保證人,有系爭租約附卷可參(見壢簡卷第13至15頁)。
㈡參加人A05則於108年5月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書(但系
爭買賣契約書記載之日期為108年4月29日) ,將系爭房地以4000萬元出售給原告,並於108年5月15日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至原告名下,有系爭買賣契約書、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物謄本在卷可憑(見壢簡卷第17至19、10至11、33至34頁) 。
㈢系爭買賣契約書於108年6月4日加註第14條第2項約定「本建
物已出租,自108年6月1日起租約由甲方(即原告)延續出租,押金四十萬元正已自第三次款項內扣除,租金及其收益自108年6月1日起由甲方業管。並交付鑰匙一付由甲方收訖」,有系爭買賣契約書在卷可參(見壢簡卷第18頁反面) 。㈣原告有匯款3960萬元至參加人之銀行帳戶,匯款之日期、金
額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並有匯款單據4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7至69頁)。
㈤參加人並將被告A03依系爭租約所交付之26張租金支票( 如附
表二所示) ,於原告與參加人簽定系爭買賣契約書後,轉由原告持有。
㈥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現由原告持有。
四、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且為系爭租約之出租人,因系爭租約租賃期間屆至,故請求被告A03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樓予原告,並請求被告A03、A04自租賃期間屆滿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樓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不當得利及違約金等情,為被告2人、參加人A05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一)原告與參加人A05就系爭中平路房地之買賣是否有效?(二)原告請求被告A03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樓,有無理由?(三)原告請求被告2人自109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1樓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42萬元,有無理由?經查:
㈠原告與參加人A05就系爭中平路房地簽訂之系爭買賣契約書,
係隱藏借名登記契約之虛偽意思表示,並業經參加人A05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⒈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
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民法第8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所定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必須表意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互為表現於外部之意思表示係屬虛構,而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始足當之,故規定此項意思表示為無效。此與同條第2項所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之隱藏行為,當事人雙方仍須受該隱藏行為拘束之情形有間。前者為無效之行為,後者所隱藏之他項行為仍屬有效,兩者在法律上之效果截然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該方就利己之待證事實,苟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4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證人即參加人A05之父李勝炎於另案108年10月22日偵訊中證
稱:因為A05之前有借2000萬元給她朋友,她朋友肝癌把名下房子賣給A05,李素蘭和原告對A05說如果妳朋友死掉的話2000萬元拿得回來嗎?所以用假買賣將房子做給原告,原告親自對伊說「阿爸,房子做給我,我不會吃姊姊的東西,將來會還給她」…李素蘭對A05說她的錢不能自己保管,必須交給李素蘭保管,所以原告匯錢,A05領錢,李素蘭裝袋子裡,那天銀行我有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頁);於108年12月23日偵訊筆錄證:伊與原告講客語比較多,原告是河洛人,會講客語,且講很好,原告在108年4月初在我們家說A05男友巫裕棠病重,死掉的話,A051000多萬不用還給巫裕棠,A05怕買賣時間來不及,就先將房子跟田地設定抵押給原告,後來發現巫裕棠沒死就改作買賣比較穩,將設定抵押變成買賣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24至325頁);於另案(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民事案件)109年6月5日審理時證稱:108年3、4月間原告李素蘭、A05在伊戶籍地房屋說A05男友快死掉了,原告、李素蘭說這樣她男友的太太會來找麻煩,因為A05拿了男友2000萬元,因為她男友還有把一塊田地跟一個店面給A05,原告一直說她男友的太太會來殺A05,希望A05把房地做給原告,A05後來後悔有要求原告、李素蘭回來談,但原告、李素蘭不願意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37至338頁);是證人李勝炎確實證稱參加人A05有將系爭中平路房地以假買賣方式過戶給原告。
⒊證人即參加人A05大姊李春蘭於另案109年6月18日偵訊中證稱
:因為巫裕棠生病,A05怕被巫裕棠太太告通姦、詐欺,所以想趕快把她名下不動產處理掉,後來有1、2個月時間沒連繫,A05後來就說她什麼都沒有了,伊有聯絡李素蘭請她回老家談,但李素蘭1、2次都失約,之後聯繫上李素蘭,伊有將對話錄音,李素蘭說她會保障A05,另外A05有說有把自己的錢、土地貸款2000萬元共5100萬元給原告,伊有詢問李素蘭,李素蘭說如果A05要拿回土地須再拿5100萬元買回,A05要跟我們姊妹湊錢,但我們擔心A05會再被騙一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44至245頁);另案109年7月16日偵訊時證稱:A05在108年6月10日告知其將房地借名登記給原告,不是真的買賣關係,後續連繫李素蘭都不出面,伊也無法向李素蘭求證借名登記是不是她說保護A05的方式,後來李素蘭說要再做一次假買賣才能把房地過還給A05,伊有詢問如果是借名登記是不是就寫一張借名登記契約,不用假買賣,當時李素蘭還有要求對外不要說是借名登記,否則原告和李素蘭可能會有刑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52至353頁)。是證人A05亦證稱與李素蘭確認有無參加人A05所稱借名登記之事,而李素蘭表示借名登記會使他與原告惹上官司,要求不能說是借名登記。
⒋另證人即代書蘇少琴於另案109年7月7日偵訊時證稱:系爭買
賣契約書記載日期為108年4月29日,實際為108年5月1日簽訂,且付款已經有千萬元,為了做實價登錄才將簽約日期提前,但在簽約前就已付款是與買賣交易常情不符,實價登錄會將私契交易的實價登到內政部網站,公契會以公告現值送到地政事務所登錄,但系爭中福段土地那筆農地是公告現值比較高、成交價值比較低,相差近1、2000萬元,原告原本要求在第3次付款前就把系爭中平路房地過戶到原告名下辦理貸款,但伊表示這樣A05還沒拿到尾款是無法保障,原告才給付第三期款,表面上看起來是真實買賣,無法判斷實際上如何,因為價差和一些要求很奇怪,和一般買賣不同,原告還要求要配合他將案件跑很快,A05在實際點交後10幾天還有告知他那份買賣契約被原告拿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56至358頁);可知系爭買賣契約書簽訂過程包含付款、過戶等部分,確實有多處細節與一般買賣交易常情不同,若是一般買賣,本件買賣之異常要求顯無必要。
⒌是證人李勝炎、李春蘭上開證述均與參加人A05主張其係將系
爭中平路房地以借名登記方式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等情相符,且證人蘇少琴證述內容也可知,其等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書之過程有雖表面正常,但實際上有諸多與一般買賣交易常情不符之特別約定,堪認參加人A05主張其與原告就系爭中平路房地之買賣並非真實,而係借名登記乙節,本非虛捏。
⒍又參以附表三至附表八所示本件譯文為原告與參加人A05於另
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81號經兩造核對後,均不爭執其內容之譯文,故內容均堪認無誤,先予敘明,並查:
⑴附表七為證人李春蘭與李素蘭之對話內容,李素蘭即稱是為
了讓參加人A05離開巫裕棠才幫忙,並承認參加人A05有2380萬元在她那邊。另附表三為108年5月26日之對話,其中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告先告知錢都到位了,參加人A05及李素蘭即表示可以再去提領出來,李素蘭還告知不要留下把柄;附表三編號4也可知原告與參加人A05、李素蘭在討論金流的處理方式;附表三編號5部分,參加人A05詢問李素蘭家裡藏錢的地方夠不夠大,李素蘭還表示會放在行李箱,且原告、李素蘭並告知家裡有樓層控管很安全。益證參加人A05稱原告雖有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但實際上有領回交還給原告及李素蘭,放在原告與李素蘭家中保管等情,亦堪採信。
⑵附表三編號2、3部分也可見原告與李素蘭告知參加人A05名下
如果沒有財產就不怕被告,只要買賣價金給付完畢也不怕被扣押,李素蘭還告知會幫忙守住參加人A05的財產。亦可知原告與李素蘭一再向參加人A05表示只要將系爭中平路房地等財產過戶,名下也沒財產,根本不怕被告,且這些行為都是為了保住參加人A05之財產,顯見參加人A05與原告之間就系爭中平路房地等買賣過戶行為都只是為了保全參加人A05的財產,並非確實要將系爭中平路房地出賣給原告。
⑶附表四為108年6月8日之對話內容,附表四編號1、2、3部分
,可見原告、李素蘭一再向參加人A05表示說話要小心,一定要說是真的買賣,才不會被巫裕棠追討回系爭中平路房地;之後巫裕棠想拿回房子就必須出錢買回,如果不小心說成假買賣或偷賣,原告會跟參加人A05劃清界線;可見原告、李素蘭指導參加人A05對外說話之教戰守則,避免被察覺不是真正的買賣。
⑷而參諸附表五為108年6月9日之對話,附表五編號1部分,參
加人A05仍表示與原告是借名登記;附表五編號2部分,李素蘭即表示原告寧願將房地都過回參加人A05名下,省得麻煩;附表五編號3、4、5部分,當參加人A05希望能寫借名登記契約,李素蘭即告知這樣會讓原告惹上官司、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參加人A05即改稱不然作預告登記,李素蘭就稱可以以自己名義開立本票跟借據,還表示原告就沒有動過所有權狀,確實只是出名人而已。亦可證參加人A05提出希望能書寫借名登記契約或預告登記,原告與李素蘭即開始推託會有刑責,怕留下證據等等,但為了讓參加人A05安心,李素蘭一度同意簽發票據給參加人A05。
⑸是依附表三108年5月26日之對話,原告尚有附表一編號4之匯
款尚未給付給參加人A05,即一再與參加人A05商量要參加人A05領錢取回之事,並安撫參加人A05都只是為了幫忙參加人A05不被巫裕棠提起訴訟追討財產,並一再提醒參加人A05不要留下任何可能的證明資料;是原告、李素蘭、參加人A05之行為顯然異於一般買賣行為。另參諸附表五編號4、6部分,自李勝炎之陳述,可知參加人A05出售不動產給原告,身為賣方之參加人A05竟會將原告匯進去的錢馬上提領出來,還要自行負擔利息;且依附表五編號5、6、7部分之內容亦可知,李素蘭表示所有權狀係由其保管鎖在保險箱,原告都沒有碰;其等所為顯然異於一般買賣交易情形,益顯悖於常情,堪認原告與參加人A05就系爭中平路房地並無買賣之真意。
⑹再徵諸附表三編號3部分,原告甚至直接稱「你現在可以好好
放心,如果我是神的時候,我可以告訴你,你完全得救了」,附表五編號5、6、7部分,原告也一再強調自己是參加人A05跟巫裕棠之間的擋火牆、避風港;以及附表五編號8部分,原告更直接稱「我還跟她共謀哩」;自原告上開所述,更證其已自承其行為就是與參加人A05共謀以保障參加人A05之財產。
⑺顯見原告與參加人A05就系爭中平路房地所為之買賣交易,只
是為了能將系爭中平路房地登記在他人即原告名下,避免與被參加人A05有金錢糾葛之男友追討回去,並無真實買賣真意無誤。
⒎是依附表三至附表七之譯文,堪認參加人A05主張其與原告就
系爭中平路房地之買賣實質上為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應為實在。
⒏至於附表五編號6部分,參加人A05雖稱提領出來的錢是交給
李素蘭不是給老師,李素蘭也有向原告(老師)表示這都是他們父女三人的事,希望原告不要生氣;另附表五編號9部分,李勝炎也表示參加人A05如果有意見就自己買回去,原告也稱不動產現在是他的;上開部分雖看似參加人A05將原告匯的買賣價金提領出來與原告無關,不動產目前是原告的,參加人A05須買回才能取得。然查:
⑴附表五均為本件相關人在108年6月9日之對話內容,參加人A0
5一直表示這是借名登記關係,而要求寫借名登記契約、預告等記等等,而原告及李素蘭僅有不斷安撫這都是為了保護參加人A05。而李勝炎在前一日即108年6月8日附表四編號5之對話中,其實是先指責參加人A05不應該讓原告及李素蘭為其承擔責任,但在108年6月9日對話中,李勝炎其實是先質疑為何參加人A05會將馬上將原告匯的買賣價金提領出來,還要負擔利息,但在參加人A05一再要求寫借名登記契約或預告登記保障其自身權益,原告及李素蘭不斷安撫參加人A05之後,李勝炎後來才同意若參加人A05有意見就應該將不動產買回之作法。
⑵又參以附表五編號9中、後段的對話,李勝炎表示希望不要讓
參加人A05回到系爭中平路房地居住,避免跟巫裕棠再有糾葛,原告與李素蘭馬上表示同意,原告、李素蘭並表示是因為參加人A05立場有傾向巫裕棠之情形,害怕參加人A05會跟巫裕棠會聯合起來害到原告、李素蘭2人,所以一定要想辦法避免;可見原告、李素蘭及李勝炎都是擔心參加人A05會回到巫裕棠身邊,讓此事曝光會害了原告及李素蘭,才堅定表示參加人A05不能再有其他作為,如果有意見都只能自己買回不動產;但原告與參加人A05若是真正之買賣,即便參加人A05與巫裕棠復合,也不會對原告之權益有何影響;則依原告、李素蘭及李勝炎之擔憂,其實更顯原告與參加人A05並無買賣交易之真意。另附表五編號10部分,李素蘭還向原告表示反正其與李勝炎與參加人A05是家人,家人間說話應該沒什麼可信度,但要原告一定要小心不要被參加人A05錄下相關證據,益證原告、李素蘭一直在布局並留意不讓參加人A05留下假買賣之相關證據。
⒐而原告雖一再主張參加人A05稱有將原告匯款之買賣價金領出
交給李素蘭及原告,但其提領金額數字卻有多種不一之說法,且參加人A05實際上帳戶在起訴時還有高達968餘萬元之價金餘額,並提出參加人A05存款簿之分析結算表、存摺明細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五第100至133頁);故否認參加人A05所述云云。經查,原告、李素蘭持續在布局不要留下相關證據,已如前述,況依附表三之譯文更可知原告、李素蘭還很留意參加人A05一次提領金額不要被外人注意或註記,均是為了不要在金流留下相關證據,並製造金流斷點,則參加人A05無法確實證明提領之金流,本為原告、李素蘭規劃之中,故不能僅以此而否定前述原告與參加人A05確實並無買賣真意,而屬借名登記等節之認定。
⒑原告又稱其自買賣迄今有持續繳納房貸本息、相關稅捐及費
用迄今已近600萬元等等,並提出自行繳納之必要費用整理資料附卷為證(見本院卷六第145至186頁)。然查,依附表五編號4、8可知,原告與參加人A05原本應係約定參加人A05負擔貸款等相關利息,因為參加人A05一再表示無法負擔,原告還有表示可以幫忙出,但身為買方之原告自行負擔房貸利息本屬當然,其等竟約定由參加人A05負擔,足認原告與參加人A05並無買賣真意。且參加人A05於108年間即對原告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含系爭中平路房地、系爭中福段土地)之訴訟(即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81號),原告為保全自己並拒絕返還系爭中平路房地、系爭中福段土地,只能持續繳納與系爭中平路房地相關之房貸本息、相關稅捐及費用,原告以此主張其確實有向參加人A05買受系爭中平路房地,並非可採。
⒒另原告又稱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書之前後,參加人A05、原告均
有通知被告A03系爭中平路房地之買賣交易等語。然查,依附表五編號9之對話內容,可知李勝炎希望參加人A05不要搬回系爭中平路房地,原告也配合表示會告知房客不能讓參加人A05進入,還會去換鎖等等,則原告對於參加人A05搬回系爭中平路房地而與巫裕棠再有糾葛乙事所研擬出之應對法,即包含通知系爭房屋1樓之房客即被告A03不讓參加人A05進入,則原告以此主張其與參加人A05就系爭中平路房地為真正買賣,亦非可採。
⒓至李素蘭於另案109年6月11日偵訊、另案110年10月28日民事
審理中均證稱:原告與參加人A05為真正買賣,並證稱錄音譯文之內容是參加人A05要設計原告才說是借名登記,並稱陪參加人A05提領款項後是放到參加人A05中壢內壢區忠孝路辦公室之保險箱,並否認有說要開本票給參加人A05乙事,有另案109年6月11日偵訊、另案110年10月28日民事審理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38至144、164至178頁)。惟查,依附表三編號5之譯文內容,參加人A05先詢問李素蘭家裡的保險箱是否夠大,李素蘭回稱會用行李箱裝,且原告及李素蘭還表示其等家裡有樓層控管很安全,則李素蘭於另案證稱提領出來的錢都放在參加人A05辦公室等情,顯屬不實;另依附表五編號6、7之譯文內容,李素蘭確實有表示要簽發本票給參加人A05,堪認李素蘭否認要簽發本票乙節亦與事實不符;是李素蘭前開證述內容顯見有迴護原告之情事,亦不足作為有利原告之事證。
⒔從而,參加人A05主張其與原告就系爭中平路房地並無買賣真
意,而是隱藏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應堪認屬實,故系爭買賣契約書依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應認為實質上應屬借名登記契約;另參加人A05主張其已寄發存證信函給原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對原告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目前亦判決原告應將系爭中平路房地、系爭中福段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參加人A05,有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81號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七第109至121、65至93頁),雖上開判決尚未確定,但其認定事實與本件前開認定大致相符;且參加人A05亦提出在108年6月28日寄發之存證信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二第168至172頁);足證參加人A05與原告就系爭中平路房地簽訂之系爭買賣契約書,業經參加人A05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㈡原告請求被告A03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樓,並無理由。
⒈系爭買賣契約書於108年6月4日加註第14條第2項約定「本建
物已出租,自108年6月1日起租約由甲方(即原告)延續出租,押金四十萬元正已自第三次款項內扣除,租金及其收益自108年6月1日起由甲方業管。並交付鑰匙一付由甲方收訖」,另原告也表示被告A03交付給參加人A05如附表二所示之26張租金支票轉由原告持有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且原告亦自承已將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兌現存入自己帳戶,並提出原告存入台灣銀行南崁分行代收票據彙總單等件為據(見本院卷二第54至58頁),上情應堪認定。
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買賣標的物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尚未交付買受人者,出賣人依民法第348條規定,本負有交付標的物予買受人之義務,倘出賣人其後將該標的物基於債之關係再讓與第三人,並移轉占有時,因出賣人違反買賣契約之內容,該第三人占有標的物對買受人而言,應無正當占有權源,買受人固得對該第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惟該買賣契約如經合法解除者,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與自始未訂契約同,出賣人已不負交付買賣標的物予買受人之義務,則出賣人將其占有之標的物讓與第三人,並移轉占有,即無違反買賣契約之內容可言。於此情形,原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尤其債之關係)自出賣人直接取得占有之第三人,因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本有合法占有之權利(甚至得向買受人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其移轉占有亦已不違反買賣契約之內容,該第三人自得基於「占有連鎖 (Besitzkette)」之原理,對於取得所有權之買受人主張有合法占有之權源,初與第三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債之關係僅存在於契約當事人之間)不能對抗物之所有人未盡相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與參加人A05就系爭中平路房地所簽訂之系爭買賣契約書,實際上為隱藏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行為,並經參加人A05於108年6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而系爭中平路房地目前雖仍登記於原告名下,但原告與參加人A05就系爭中平路房地所為之系爭買賣契約書既為借名登記契約,參加人A05即得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系爭中平路房地,而被告A03與參加人A05就系爭房屋1樓後續另有簽訂租賃期間自109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之租賃契約,有租賃契約2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76至180頁、本院卷七第485至489頁),基於前開實務見解,被告A03對於即得對原告依占有連鎖而主張為有權占有。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A03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樓,應無理由。
⒊又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
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民法第455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買賣契約書雖有約定自108年6月1日後由原告延續出租,然原告本件係主張被告A03應於系爭租約109年6月30日租賃期間終止後,應返還系爭房屋1樓,故原告於109年6月30日以後與被告A03應已無任何租賃契約關係,應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參加人A05於108年6月28日已寄發存證信函終止與原告之借名登記契約,業如前述,則原告經參加人A05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理應無權就系爭中平路房地再為行使權利,況參加人A05本可自由管理、使用、處分系爭中平路房地,被告A03與參加人A05並於109年7月1日以後已另行簽訂租賃契約,亦如前述,系爭房屋1樓之租賃契約關係目前存在於參加人A05與被告A03之間,原告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被告A03返還租賃物即系爭房屋1樓,亦無理由。
㈢原告請求被告2人自109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1樓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42萬元,並無理由。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之通常觀念。經查,被告A03並非無權占有系爭房屋1樓,已如前述,且於109年7月1日以後亦與參加人A05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則原告主張被告A03109年7月1日以後無權占有系爭房屋1樓,並請求被告A03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A04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依系爭租約約定之違約金,顯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455條、第179條規定以及系爭租約約定,請求被告2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樓,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等語,均非有據,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乏所據,爰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原告匯出帳號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參加人帳號 備註 1 108年4月29日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00000000000號 1000萬元 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 00000000000000號 中平路房地簽約款 2 108年4月29日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00000000000號 630萬元 中國信託中壢分行 000000000000號 中平路房地簽約款 3 108年5月17日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000000000000號 370萬元 龍潭農會本會 00000000000000號 中平路房地第2次款 4 108年5月27日 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000000000000號 1960萬元 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000000000000號 中平路房地第3次款 5 108年6月1日 一樓店面押金(租約承受) 40萬元 合計 4000萬元附表二:
編號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應給付利息 1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3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4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5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6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7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8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9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0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1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2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3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4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5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6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7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8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9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0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1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2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3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4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5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6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附表三(108年5月26日譯文節錄)編號 譯文內容 備註 1 A05 :禮拜一去領,明天去領那個兩千萬 A02:我的錢都做到位了 A05:那後天再去農會領,那個… A02:你要分兩天還是一天 李素蘭:兩天一天沒有辦法 A05:一天農會那邊會有多少?七百 李素蘭:七百 然後他那個兩千會給你扣掉四十萬因為你那40是押 金 A02:我的押金會給你扣掉 李素蘭:我會照實寫在那個上面 A02:匯款的金額我會扣掉押金 李素蘭:押金四十萬 A02:四十萬 ,你匯押金還有那個合約由我來承受,也 會寫在買賣契約裡面 李素蘭:(客語)這樣就好了 A02:那個就扣你,扣你四十萬阿那個就押金來的 你應該要這樣子做•不然這樣還是 李素蘭:你應該要這樣子做 你以後才不會留下問題,我們不要留下來把柄給人 家抓,法官跟律師都很聰明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86頁 2 A02:不聯絡,你可以拖一點刑事追訴期,會越來越乾淨 李素蘭:那刑事就,只剩下民事 A02:民事更簡單,你沒有告他,就是他來告妳 李素蘭:我們堂堂正正他怎麼告 A02:他來告妳,你有財產阿,財產立刻處理,而且現在 他告妳,妳也沒有什麼好告,沒有錢了怎麼告 李素蘭:妳身上都沒有錢 A02:妳身上都沒有錢啊,他告妳做什麼?他告妳就是要 錢而已啊,所以你現在一清二白,沒有人可以告妳 ,當你身上沒有任何錢的時候,沒有殘餘價值,沒 有人會去告妳 李素蘭:沒有殘餘價值啦 A02:但是如果你銀行存款很多的時候,一下子就被扣 掉,然後可以告,這樣才有意義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90頁 3 A05:我不是說捨不得,我是真的很怕碰到困難的事情 A02:你現在可以好好放心,如果我是神的時候,我可 以告訴你,你完全得救了 李勝炎:哈哈哈哈 A02:沒有,你沒有什麼好煩惱的,你現在煩惱又怎麼 樣,那這些錢,還沒還你,那如果我還沒有付款完成,他就可以去扣押住,但是如果我付款完成,他就不能扣押住 李素蘭:對啊 啊你的錢我會幫你守住守好,你要好好給我活著,忍這一兩年,等它過掉…(聽不清)…我說最多最多啊…如果不要有節外生枝 A02:對啊,就是要這樣子,應該也不會那麼久啦 如果出招的話,半年以内就會出招 李素蘭:等到他出招,你官司也只有一年啊,還要偵查,幹 嘛一大堆的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91頁 4 李素蘭:(前面一段聽不清楚)你用桃園銀行匯,然後我們 再到南崁,南崁那邊 A05:那一下就領,(聽不清楚)全部頜掉 A02:700 李素蘭:先領700 A05:先領掉 2000還不要領是嗎 李素蘭:2000還沒撥,明天才會撥齁 A02:明天一大早撥 A05:台银 A02:(前面一段聽不清楚)台銀我就直接從台銀轉給妳 A05:就2700出來,這樣2700 李素蘭:一期就2700喔 A02:看妳啊 李素蘭:分兩天領比較好,我沒騙妳 A05:好 A02:(聽不清)但是我,第一天我領700,第二天我再 匯姶妳 李素蘭:或者分三天,一天1000一天…(不清楚),因為一 天超過1000...(聽不清)…1000會跳出來 A05:那就領900、900 李素蘭:反正那個,對方也許是(不清楚) A05:那就領900、900 A02:(聽不清)我錢到齊後,還是按照期數走 李素蘭:是啊!照期數 A02:我匯給妳,妳要怎麼轉,是妳們的事 李素蘭:是我們兩個的事,是我跟秀姊的事,他匯就 他匯,你明天先匯,你聽我講,你明天先匯 台銀的匯過來,然後我跟秀姊去領 A02:恩 李素蘭:啊那你後天再匯個2000嗎?你沒在幹嘛那你就匯給 她 A02:對 李素蘭:然後我跟秀姊去領,900、900的領 A05:好 李素蘭:因為1000你會被標註啦,紅字會跳起來 A05:好,那900,900 李素蘭:她們金管會跳1000的啦 A02:然後我會扣40萬,所以妳會…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06至107頁 5 李素蘭:要照那個期數走,不能領兩千先走,兩千是要等他 貸款下來啦 李素蘭:兩千是房子,是嗎 A02:對 李素蘭:房子對阿,房屋的貸款下來,銀行貸款下來,貸款 還沒下來呀,禮拜一才會撥嘛 A02:對 李素蘭:禮拜二,你就撥給她差不多,但是你的農地使用證 明,之前就已經下來啦,你懂我意思嗎? A02:恩 A05:(客語)妳家裡的保險箱放的下嗎? 李素蘭:(客語)我會用(國語)行旅箱 A05:(客語)不是,我說妳家裡的保險箱放的下嗎? 李素蘭:對,我會用行旅箱 A05:(客語)我說妳家藏錢的地方放會放不下嗎? 李素蘭:(客語)那,那?小個不會,屋子那麼小不 會 李素蘭:(國語)妳不要講出去,我這邊就會很安全。 A02:不會啦,我們那裏。 李素蘭:我不會讓任何一個人進去上來,只有妳,其他的人 都沒有進去,都沒有上來 A02:我們那裏(後面聽不清楚) 李素蘭:樓層管控 A02:還有樓層控管。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08至109頁附表四(108年6月8日譯文節錄)編號 譯文內容 備註 1 A05:如果說真的知道了,也只能說等4年過後再處理, 現在還不能處理阿 ,但是至少房子還在嘛 A02:妳如果說還在的話,那就是我們之間的虛偽買賣, 他會告我們,他會告我們兩個啦 A05:恩 A02:那我一定不是喔,那房子是我的喔,房子不是妳李 秀蘭的喔,是我跟她錢買的喔,絕對是陽光下我就 會這樣子講喔,不然的話被撤銷什麼都沒有 A05:這樣一下又變成我的? A02:就變成他的阿,就從我這邊撤銷到巫裕棠那邊去啦 A05:又變他的? A02:對阿,因為妳說我們兩個是虛偽買賣阿,我的是真 實買賣喔,我才能保住這個房子喔,妳如果是說, 阿那是放在A02那邊,我告訴妳一下官司根本不 用打啦,哼,我的就撤銷買賣直接回到他那邊去 啦,因為妳的也是真的阿,也是虛偽的阿,本來就 是他的阿 A05:恩 A02:變成會是這樣喔,他會告我喔,但告我的時候,我 一定說不是喔,我跟李秀藺是買的喔,對不對,我 買的喔,不是假的喔,是真的喔,本來就是真實的 買賣喔,所以跟他講話務必要小心啦,那我是覺得 說,我們雖然尊重這樣一件事情,但你不能讓他來 告我們之間變成虛偽的買賣阿 A05:恩 佘世河:所以妳不要說房子還在喔,妳要說房子我賣 給他了 A05:恩 A02:你如果要買回去,我可以幫忙,問他多少錢要賣, 我是再賣回去,不是還他喔,沒有喔我是買的喔, 秀姊這個原則你知道齁 A05:就是說我賣出去了沒關係,因為你,我是擔心你還 要用到錢,所以我先賣出去 A02:對 A05:那沒關係,因為他一直跟我強調兒子20歲成年,那 就等20歲成年以後,我們再找對方買回來,這樣子 ,這樣子可以嗎? A02:可以,買回來可以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10至111頁 2 A05:那不就大家都變成那個詐欺了 A02:對呀,而且全部直接都返還到A啦,千萬不要,不 要喔,妳能夠妳那段當時12年前妳買的,就是妳買 的,我根本不怕任何人知道。那妳12年後為什麼會 賣,是因為妳為了籌一點錢,所以妳就賣了,我也 認為我賣了一個很好的價格呀,對不對,農地也沒 有人要,因為沒有路,誰要?店面也差不多價錢, 那麼舊的房子,對不對。當然要這樣講,所以賣了 ,也賣了一個好價錢,我認為是個好價錢,所以我 賣了。 A05:那我要把錢抱錢他? A02:(疑問)厂丫ˊ? A05:如果他跟我要錢,那我要把錢抱錢給他? A02:沒有呀,如果他有需要 A05:如果四年後要買,再跟你講 A02:如果你要買的話,他大概不會賣,你就說余先生大 概不會賣,如果你要的話,那你出個價錢,隨時都可以買回去,那我就會開價啦,你說你要來跟我買,對不對,那我也不能虧錢呀,不能叫我虧錢呀,那你要出多少?巫先生那你要出多少?那如果說四仟萬,我說四仟萬要加45%,還要加税金,看你要不要?要的話就這樣對他來搆很好啦,我一塊錢也沒有賺,我一塊錢也沒有賺,就是賣給你呀,不是賣還你,是賣給你,但是我沒賺A05:所以現在就是抽45% A02:對呀對呀,會抽稅呀 A05:現在是不能賣嘛,就是一定要等到四年 A02:就是說兩年後就降為30%,前面好像45%,二年後 就降為30% A05:啊!四年後就是... A02:那個 A05:差價 A02:差價,差價而已。當然這個稅,比較那個專業,就 去給... A05:現在變成愈來愈複雜,我不知道要怎麼面對、要怎 麼講,他一定會找我呀,不可能不找呀 A02:如果要找妳,遲早要面對的事情呀 A05:當初沒有這麼複雜,為什麼做個借名登記,後搞到 那麼複雜,讓我!讓我面對這些人生,真的到最後,我會瘋掉,我真的 A02:因為這樣子已經是最簡單的呀,哪有什麼,沒有什 麼複雜啦 A05:現在就是變成我把房子賣掉呀,他就一直叮嚀我, 電話中告訴我說不可以賣,一定要留著,結果呢, 一下子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他在病危的時間就把房 子偷賣掉,這個…這也是... A02:那妳如果說偷賣掉,我就跟妳劃清更深的界線喔, 為什麼,因為妳是把它偷賣的呀,那就是房子是他的喔,不然妳怎麼有偷?所以我認為妳不是偷的,但是房子是妳賣的喔,不是妳偷賣的喔。我從來也不知道妳們那個叫偷賣的喔,不是呀,妳自己的東西,妳要賣,隨時也可以賣呀,妳並沒有偷他的東西呀,他要講妳不能賣,那是妳的東西呀,講1000萬遍也是一樣,對不對,他還希望怎麼樣呢 A05:那我現在應該怎麼辦?如果他死掉就沒事,如果沒 死,我怎麼面對這個問題,這是個很嚴重的問題, 不是簡簡單單的。不然就是四年後再講,就只能這 樣,而且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12至113頁 3 A05:不要這樣告來告去,大家這樣子告也累了 A02:你告嘛,你如果對A02來告的話,我花錢買的我 會輸嗎對不對?我真實買賣,我不是假的,我花錢 買的 A05:還是說就是說就直接講,我賣掉了 A02:如果除非是說妳跟他聯合一起來告我,說我資金回 籠怎樣,但那如果,我能夠撇的開,我會贏;如果 我撇不開,我就是輸,但是我輸了是巫裕棠的不是 妳的。有可能,如果照這個情形,有可能妳跟巫裕 棠聨合起來告我 A05:我跟他聨合起來告你 A02:對,對,所以說他們的律師會這樣教,或怎麼樣理 解是這樣子。呀如果是這樣子。我赢了,我也尊重妳。如果我輸了,妳也不要說我怎樣,就這樣而已,就這樣而已。所以我是幫妳做一個保護牆,防火牆,妳要不要都看妳一念之間,這都可能啦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14頁 4 李勝炎:(客家話)是吧,大家都要你好是吧,那妳還叫老 師買做什麼? A05:(客家話)阿尾仔(通譯:指家中排行最小的人) 叫老師買,又不是我一直他買,你不能說我叫老師 買喔,我沒有這樣說喔,本來就講設定而已喔,是 他自己一直跟我說要賣才有用喔,說不然這樣官司 會輸,我從來沒說要賣,我不敢賣餒 李素蘭:(客家話)我有跟律師說賣掉了,說賣掉比較好 A05:(客家話)我是沒有要賣喔,爸,月光燈在這,我 不敢喔,他有還我錢嗎,我有給他錢,他也有還我錢,我今天算一算有800多萬,他也有還我800多萬,今天如果是我賣掉,那是我比較貪心,我占他便宜餒。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22頁 5 李勝炎:(客家話)爛泥,扶不上牆(通譯:指一個人毫無 能力),扶上去又落下來,爛泥,扶不上牆,就妳 這種人,好心會被雷劈 李素蘭:(客家話)不會啦,秀蘭也知道我們對她好啦,我 們不會害秀蘭啦 李勝炎:(客家話)妳說什麼,沒有人跟妳賣 A05:(客家話)本來我就沒說要賣,我從來我也沒說要 賣別人,老師在這邊,(國語)(A05面向A02講話並用手指指A02,A02將臉轉到另一面沒有看向A05)我從來都沒有說過我要去賣給別人,老師,後來就跟老師講說那是借名登記,老師說那就用便宜的價錢不要用那麼高的價錢,我有講一句假話嗎?老師,有嗎?(A02將臉轉回面向正前方,仍沒有看向A05)我是不是這樣子?(A02點頭,臉部仍然面向正前方,沒有看向A05),我有說要賣給別人嗎?我有說開口說要賣嗎?(A02點頭,臉部仍然面向正前方,沒有看向A05)沒有嘛,爸,本來就沒有啊你不能這樣講我 李勝炎:(客家話)當然妳不對啊,(客家話)這樣他們白 做工阿,妳知道嗎,要是別人,他們會這樣做嗎,把這樣的事情承擔起來,告也是告他,妳知道嗎?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25頁附表五(108年6月9日譯文節錄)編號 譯文內容 備註 1 A05:就我們三個,因為老師畢竟是借名人嘛,(客語) 他也沒出半毛錢,我們三個,不要在老師面前講 李素蘭:嗯 A05:這個呢,他就是借,純粹他就是借個名字的人,他 也不是真的跟我買土地 李素蘭:嗯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28頁 2 A05:啊那兩千萬的事情老師不是說,現在不能還,他說 要兩年後才可以還 李素蘭:嗯 A05:要兩年後才還,好,那兩年後才還沒有關係,可是 我覺得要不要去律師那個地方做一份寫一個預告登 記?就是說我跟他之間是借名登記,因為這樣子我 才有保障(李素蘭:可以阿),我不要… 李素蘭:(客語)老師昨天跟我說,他看你這樣,(中文) 他說他覺得這樣子很難過,他說這樣的話,他乾脆還還妳就好了,他不要這樣子弄,他昨天都沒睡,他說他看到妳跟爸爸這樣罵來罵去,他說他不要,他說他不是,他當初是因為我要他好心,又來一次了,他說李素蘭我不要去搞妳們家的事情,他不要,他說這禮拜就全部還還秀姊就好了,他不要去扯這些事情,他日子很好過,現在變成他自己也不好過,他一下看到妳這樣子,然後呢,他不要去做這樣的事情,他太辛苦了,看是這個禮拜把它再過回去好了。 A05:那你再過回來給我那… 李素蘭:他昨天聽你講非常難過,他說不是我們兩個要給 你,要讓妳賣,他說李素蘭那是妳姊姊,是妳自己講的,我只是用我的名字,他說昨天都沒有講,他說是妳在爸爸的面前講是我們兩個,他說一個人要受到尊重啦,算他雞婆啦,又來一次這樣算他雞婆啦,(客語)昨晚,他整晚沒睡,(中文)我幹嘛這樣子,我的日子好好過,我遢去搞你們李家的事情,然後他說秀姊叫我說,妳講是不是你要我買,他說他很想大聲跟妳說,我根本就沒有講,是妳們姊妹在那邊講的。 節錄自本院卷第129至130頁 3 A05:那就從律師那邊寫一個借名登記這樣子,把那裡面 都,好不好? 李素蘭:姊,而且妳要想喔,借名登記你們兩個還是犯同樣 一個罪喔,叫做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A02一個跟那個陳麗惠,一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我也是,而且他如果再犯要被關喔,我要跟妳講喔,他一定被關喔,因為他之前是用易科罰金,他等於是承諾法官永不再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現在只要是借名登記,還是像贈與,我也是一樣,我也不能再有—次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所以我跟妳講說我幹嘛要去扯這趟風險,(客語)妳知道嗎,(中文)妳不能講說是我們兩個要這樣子做,那會害死他啦。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30頁 4 李勝炎:(客語)素蘭,我剛聽秀蘭講,她的錢領出來給妳 李素蘭:(客语)我們的錢算掉了呀 A05:(客語)我領到馬上就交給她 李勝炎:(客語)一匯進去,就被妳領出來,現在叫她付利 息那就不合理,不然乾脆就還掉,這樣就不用還利息,不然她說她還要缴利息,有些幾百塊的要怎麼算利息,那就不對啊,那就還掉就好啊,哪還需缴利息 李素蘭:(客語)那就全部還掉阿 李勝炎:(客语)那妳領到的錢,就還掉就好啦。就不用缴 利息。 李素蘭:(客語)不是,當初是說我們打官司,她領到全部 還掉,那全部假的,全部白作工,有跟姊姊講 A05:(客語)他哥哥那條,我說比較多,我們就(聽不清 楚),(中文)那兩千萬說要慢一點,我說我可以接受,但是不能說太多的債全部都。 李素蘭:姊 ,我也意思一直說,那個一千萬,我們要趕快 還掉,頂多兩個月,我是這樣子講的,(客語)我 全部有跟她講 A05:(客語)那兩千萬慢點還沒關係,這樣子而已。 A05:那個兩千萬放在妳的保險櫃,也沒有關係,我跟老 師之間,不然我們還是要去做預告登記? 李素蘭:好,妳做預告登記,也可以啊。 A05:不要,不要說到時候,拿出去,還有他那個田不是 還有兩千、一千兩百萬嗎,那個塗銷,我覺得那個 要不要。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31頁 5 李素蘭:都是聽你的啊,秀姊。 A05:對,沒有錯,那是怕,那現在我就是說,把那個 塗銷掉,把它做預告登記,兩筆都要做一個登記給我,這樣好嗎? 李素蘭:好啊 。 A05:欸,(聽不清楚) 李素蘭:妳想就這樣子做啊,可以啊。 A05:那如果說寫借名登記這樣子,行不行? 李素蘭:(客語)那如果以後變成白做工的,(中文)妳自 己去承擔啦,我現在不要去承擔這樣子啊,我只是把我的經驗來跟你講,(客語)妳到時候真的,真的白做工,(中文)我覺得那妳辛苦啦。 A05:不然妳就做一個預告登記給我,然後把那個2000萬 塗掉,現在我也很怕到時候是說我也很怕一場空啊,(客語)我什麼都沒有,(中文)素蘭,憑良心講… 李素蘭:(客語)素蘭可以寫本票給妳啦 A05:(客语)素蘭妳看,我的錢、我領到的錢,全部都 拿給妳,老師一轉進去,我就領出來,全部交到你手上,房子又做到老師的名下,A05有什麼,連利息、本票、支票,拿到之後全部都交給老師,我A05有什麼?沒有嘛,對不對,妳看我那利息每個月我都要缴,所有花費的錢,我A05我出,我身上沒有多少錢,都我出,我說這麼辛苦幫我做,我給妳兩萬元,這麼辛苦這車錢,車衝上衝下,載我戴上載下,我也是這樣做,我說要怎樣感謝老師,那我說要買手錶給老師,老師說我不需要手錶 李素蘭:(客語)他說他不要跟妳拿,也沒有錯啊 A05:這個我知道啦,我這樣欠人我也很難過,那我想 說,對我來講,對不起你要有一個保障,(客語)老師如果有一天,誰知會怎樣 李素蘭:(客語)那我財產很多,那我寫本票給妳 ,這樣 可以嗎? A05:(客語)妳說寫本票給我 李素蘭:(客語)是呀,我用我名字寫給妳,妳信得過嗎? A05:我信得過 李素蘭:對啊。 A05:那預告登記我希望妳可以做一個,這樣就好? 李素蘭:不是,妳做預告登記就不要拿我本票了,我必須要 跟妳講,妳做預告登記妳之後就(客語)以後你白做工了,因為法院一查,妳全部(客語)以後你白做工,我沒騙妳 。 A05:那妳開本票跟借據給我就好。 李素蘭:對啊,我會姶妳。 A05:那我的所有權狀,我要拜託妳,一定要鎖著。 李素蘭:絕對是我鎖著,(客語)妳看老師那密碼,他全部 不知道,那三台,老師全部都沒動過,就我一個人知道而已,妳看他問過我錢嗎? A05:(客語)那錢是我跟他的,其實老師不知道啦,他 當時不過是一個出名人而已。 李素蘭:是是是。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32至133頁 6 李素蘭:我就跟秀姐講呀!講說那個我開我的本票、借據給 她,讓她安心啦。她有跟爸爸講說她不能睡的原因,她不跟我講她不能睡的原因,那我本來想你昨天晚上說全部還給她 李勝炎:(客語)她說這些錢匯進去,你就領走了 A05:他不知道 李素蘭:他不知道,爸,你不要扯到老師,真的,他完全沒 有這樣 A05:爸爸,這是我跟素蘭之間 李素蘭:我們之間,爸爸!二姐妹 李勝炎:他不知道 李素蘭:他不知道,真的,領錢是我們二個領的,你要說給 爸爸聽 A05:我沒有說老師,我說錢是給阿尾仔,沒有說老師 李素蘭:錢是我們二個喔,爸爸!老師沒有參與 李勝炎:她說錢匯進去你就領走了,現在你還要算她利 李素蘭:不是爸我跟妳說,我們拖兩三個月,我們做,真的 要做,妳要做這樣做。你要忍二個月這樣子,她有說好,他他有說給她聽,真的呀!妳錢領出來又放進去,全部都是做假的嘛,是這樣子說的,妳說對不對,領錢的都是我們兩人喔,爸爸!老師沒有去喔,真的沒有 A05:我就說我們三個人談就好,我說他只有出名就好 李素蘭:不是啦,姐,不是,現在就要講說不談錢這樣,因 為他完全沒有錢,他沒有,妳看,結帳都是我們兩個在給,他連問都沒問,他都沒有 李勝炎:該當要還,就要拿還給他 李素蘭:我知道,爸爸,我知道我有巴結他。我有跟姊說, 他說,過一、二個月的時間全部還他,但是你不能一下子還掉,那還掉全部都做假的,我們做的那麼辛苦,她去領錢也是領的很怕,我也是領的很怕。 ------------------------- A05:我就想說,我要背那麼多的利息,什麼錢都要出, 就是我自己內心真的很辛苦,如果我不做,還更做不完,我還會更加的艱苦 李勝炎:那利錢,還得掉的,就去還一還 李素蘭:我會先還掉給他,幫他還還掉,那些錢都出去了 呀,都拜託人,就這次扶輪社的那些人,叫他幫我回籠就這樣而已,匯回去給他嫂嫂,就這樣而已,給他嫂嫂他也不知道,老師完全都不知道 A05:老師你不要生氣,是我們三父子,三父女的事情 A02:我沒有意見啦,我的人很忍了 A05:所以你不要介入我們這裏 A02:我的摯意是行善,行善心啦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35至136頁 7 李素蘭:她要,她執意要,就照著這樣做,就把它塗銷掉, 她說他要去辦預告登記啦,兩個(聽不清楚)要預告登記給她啦,那我跟她說如果真的有官司他就白做啦,本來他是要做,本來他是要做什麼,本來不是他先講說,要先去律師那邊寫個借名登記,我說這個出去啦,你會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跟我一樣,我們兩個都有前科啦。 A05:好,不行就不要做。 李素蘭:到時候就害到他,他要去關這個官司,就不行能用 錢去罰啦。 A02:我是這樣簡單的作法,妳如果真的還不放心。 李素蘭:因為今天在我爸爸的面前這樣啊。 A02:如果不放心,那就真的做回去,你隨時買回去,不 是做回去,我現在告訴你,你隨時買回去,一樣的做法 A05:嗯 A02:那我過戶回去,賣給你,幫妳做個check 補回來平 衡掉,我一塊錢也不會要,這是你這樣子該負擔的去負擔而已,但為什麼要這樣子做,還是一樣的,為了保護你。 ------------------ 李素蘭:後來我跟姐姐講說,我來開本票跟借據給她,因為 像這些東西都在我這裡,我都鎖在保險箱,他回來就給我,他始終沒有再碰,我也很感恩他阿。 A02:我也沒有跟你看一下什麼權狀什麼,都是你們姊妹 的事。 李素蘭:他完全沒有。 A05:對 李素蘭:後來弄好也是給我 A02:你要拿回去你就拿回去,但是對你沒有幫助,現在 它在那裡,我沒有,我一張紙都沒有 A05:所以我說是我們三個的事情,跟老師沒有關係 A02:但我是讓你們有幫助的,在暴風中能夠有一個避風 的小港,我是那樣提供一個環境給你們,我沒有任何意思,你可以很在天底下建設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37至139頁 8 A02:妳不要害我真的 李素蘭:我有跟她講說,(客語)我們不能害到老師,(中文) 他在幫妳,妳不能去害到人家,變成你們兩個到時候是兩個都有罪 A02:我還跟她共謀勒,有時候想一想,真的為什麼要這 樣子 李素蘭:不是,她說利息,剩下的錢要給她,我不會從你這 邊給她,沒關係,是我這邊給她 A02:沒有關係啦,我跟妳說,我們就幫她,昨天晚上我 跟你講,拿30萬來貼補她 李素蘭:對啦,沒有錯啦,我的意思是說 A02:妳知道,照我的意思是說,她一直講那個利息啦, 秀姊一直講利息,講利息這個事情,她說她一個小時賺150啦,阿那妳跟我講利息,利息我來幫妳出啦。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44頁 9 李素蘭:爸爸講好了,我剛跟爸爸私底下又講了一下,就這 樣一條路,答案就是,以後她又再講,要簽什麼就說,就說我賣給妳,照你們的錢,不用加一塊錢,都不用,這樣賣給妳,反正爸爸贊同嘛 李勝炎:(客語)那她沒那個能耐,買回去,就是妳的事啦。 李素蘭:對 A02:對 李素蘭:又賣給妳了。 李勝炎:(客語)如果她說要做什麼!做什麼!買買回去。 A02:那現在是我的。 李勝炎:(客語)是,是。 A02:妳沒有買回去,就是我的,這樣比較簡單啦。 李勝炎:(客語)是。 --------------- 李素蘭:我爸爸說可以,不要讓她回去中平路住。 A02:不要讓她回去中平路住。 李勝炎:是啊。是啊。 A02:如果她要回中平路住我就說 -------------------- A02:我不想租妳可以嗎? 李素蘭:爸爸就說你硬起來。 A02:給她別條路,我不租妳。 李勝炎:是啊,可以啊。 A02:那如果妳偷偷的進去,我就跟房客講,那個房子是 我的,如果她要搬回去,我就說那個房子是我的,我就叫房客說,那個A05不可以再進來,房子是我的,我就是攤牌。 李勝炎:是,鎖頭換掉。 A02:我就攤牌,我就跟她換鎖,雖然很狠,但是對她是 好的。 李勝炎:是呀。(客語)不要給她住,不要給她回去啦。 A02:對,然後也拒絕她去,為什麼,我們先讓訊息給她 知道說,我會去換鎖,然後叫樓下不准、不准、不准,樓上沒有租人,然後我跟樓下說,房子是我的 ,我就提早攤牌,看她敢不敢回去。 ----------------------------- 李勝炎:(客語)妳如果說不行,妳就買回去,錢還你啊。 A02:不然她到時候跟我們說,我們是假買賣,是不是完 蛋了? 李素蘭:對阿,我就是怕巫裕棠跟A05兩個聯合起來。 A02:對。 李素蘭:那就完蛋了。 A02:當現在證據還不是很多的時候,她開始偏到那邊 了,我們要導正過來。 李素蘭:老實跟你講啦,我跟爸爸講話她錄音我不怕啦,因 為我們是姊妹嘛,是父女嘛,你不要被錄到是真的 啦。 A02:因為我們現在就像是筏一樣啦,你要它歪掉的時候 你要把它導正過來,不要一整個歪過去了你才要導正,那整個都死掉了。 ----------------------------- 李素蘭:她東西搬光光了,財產就是你的。 A02:對,現在裡面的東西都是我的。 李素蘭:都是你的,這樣就好了,還要讓她回去哪裡要幹嘛呢。 A02:對,不要給她回去。 李素蘭:明知道那是不對的路,為什麼要回去,(客語)要 死才剛好(通譯:要尋死才會做這樣的事情)。 A02:要斷,該斷則斷, 李勝炎:是,是,阿莎力(通譯:乾淨俐落,不拖泥帶 水)。 A02:你要支持啦。 李勝炎:嗯,嗯。 A02:講清楚之後,就不會有意見。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48至150頁 10 李素蘭:因為你不能被人家錄到,我不騙你 A02:我知道 李素蘭:只有你啦,我是隨便講,我們只是猜測,我跟爸爸 的證詞根本不能當證據,她們是直系血親阿,我跟她是親姊妹阿,所以你不要承諾她什麼,(客語)這樣就好了,我跟爸爸我可以跟她亂講阿 A02:她昨天晚上她就講說,我從來沒有要賣房子,是借 名登記喔 李素蘭:我知道,我知道,你不用講這麼多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57頁附表六(李素蘭與大姊李春蘭108年6月10日電話錄音譯文節錄)編號 譯文內容 備註 1 李春蘭:(客語)不是,是說現在A05那,老師是是幫她借 名登記,要保護她財產以後一樣返還給A05,這樣就好了。 李素蘭:(客語)姐,借名登記,你不能講借名登記,你要講 買賣喔,借名登記,(國語)你第一個就是犯了刑事罪,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那是刑事不是民事喔。 李春蘭:嗯。 李素蘭:(客語)那一定要去關喔。 李春蘭:(客語)又不能這樣喔。 李素蘭:(國語)因為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借人的名, 像洗錢一樣,就像洗錢罪一樣很重。 李春蘭:(客語)那要去公證什麼? 李素蘭:(客語)公證說一樣去買賣回來,錢我會還A05, 我負責把錢還給A05就對了,我一毛都不會跟她拿,妳知道嗎?李春蘭:(客語)那這樣也好啦。 李素蘭:(客語)是這樣比較好。 李春蘭:(客語)這樣也比較好,還還給她。 李素蘭:(客語)是是是,就賣回去還她,這樣就好了。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190頁附表七(李素蘭與大姊李春蘭108年6月11日電話錄音譯文節錄)編號 譯文內容 備註 1 李春蘭:(客語)那我就跟她說做回她名字沒問題。 李素蘭:(客語)恩,就讓秀蘭買回去。 李春蘭:(客語)那我就這樣跟她說。 李素蘭:(客語)好啊。 --------------------- 李素蘭:(國語)我當初是想說我把它忍下來,只要她肯離開 巫裕棠,能拉她一把我覺得再辛苦都值得,可是她現在這樣子我覺得不值得阿。 李春蘭:哀。 李素蘭:(客語)我不要管,我真的不要管。 李春蘭:(客語)這樣她講好,妳要什麼時候要幫她做。 李素蘭:(客語)那就叫她去做啊,我們交給她,(國語)請她 找代書阿。 李春蘭:(客語)請代書跟你、老師拿權狀那些喔? 李素蘭: (國語)對阿,一樣做買賣阿,妳怎麼買也不加一 毛錢阿,就買賣回去阿。 李春蘭:(客語)妳現在要她拿 5100萬她要怎麼拿出來呢? 李素蘭:(客語)她就貸款。 李春蘭:(客語)她在妳那,她在老師那說還有 2380 萬嗎? 李素蘭:(國語)我這邊有 900 萬,我可以先匯給她啦 李春蘭:(客語)不是,她說她有 2380 萬在妳那? 李素蘭: (國語)2380,(客語)對。 李春蘭:(客語)對阿,那 2380 那也還少 2 千多阿。 李素蘭:恩。 李春蘭:(客語)哀,那要怎麼辦呢? 李素蘭:(客語)那稅金,(國語)我相信老師不可能去繳喔。 李春蘭:(客語)什麼稅金? 李素蘭:(國語)妳還要契稅阿。 李春蘭:(國語)要先繳契稅才可以過戶喔? 李素蘭:(國語)當然阿。 李春蘭:(國語)又有契稅喔? 李素蘭:(國語)妳辦過戶,一般過戶,你這個只要過戶就有 契稅阿。 李春蘭:(客語)恩恩,契稅會很多嗎? 李素蘭:(國語)不會啦,不會很多啦。 李春蘭:(客語)我完全都不知道喔,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講 喔,我想妳跟她說。 李素蘭:(國語)還有房地合一稅,喝。 ----------------------------- 李春蘭:(客語)她昨天跟我一直強調,我是借名老師的,可 是現在沒有,一點保障都沒有,她跟我哭阿。 李素蘭:恩。 李春蘭:(國語)我一點保障都沒有,我是借名給老師登記, 他好心說要幫忙。 李素蘭:(國語)她跟老師是買賣喔,阿姊,她跟老師是買賣 喔。 李春蘭:(國語)她說她沒有拿到錢,錢拿出來馬上又交給 妳,又放回去,她這樣子講啊,我怎麼知道。 李素蘭:(國語)她有匯一個 900 萬給我,恩。 李春蘭:(客語)她說沒證據阿,我怎麼知道,哀~,實在 喔。 李素蘭:(客語) 哀,那我說我房子給她設定。 李春蘭:(客語)她也還沒打給我,她也還沒跟我回答,她想 說我們中午當面直接講,她要怎樣我也不知道。 李素蘭:(國語)姊我現在對她真的沒有信任的基石,我怕我 一直跟她講,我說,你跟他二姊跟他四姊,我本來是說妳不要跟他們聯絡,他們會害到我們,那如果說妳被他們電話錄音,因為他們現在要找妳,一定先跟妳錄音,她說他們諒解我什麼,對她很好,怎樣怎樣,(客語)我說到時候害到大家跟你一起死啦,(國語)如果妳真的這樣。 節錄自本院卷八第203至206頁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