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325號原 告 林美東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複 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9日、3月23日、4月9日、4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二編號2「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阿杰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8000分之91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二編號3「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枝照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8000分之91 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二編號4「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麗生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6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
四、附表二編號5「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景垣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0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
五、附表二編號6「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石陂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6000分之91辦理繼承登記。
六、附表二編號7「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景雲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0000分之959辦理繼承登記。
七、附表二編號8「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科生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64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八、附表二編號9「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石𣳓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5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九、附表二編號10「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石坤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5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十、附表二編號11「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范七妹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5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附表二編號12「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石桂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28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附表二編號13「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石風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28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附表二編號14「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萬生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560分之63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附表二編號15「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瑞火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4000分之91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附表二編號29「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阿榮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與附表二編號28、30至85所示被告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16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
十六、附表二編號30「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鄭鳳嬌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與附表二編號28至29、31至85所示被告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16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
十七、兩造共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十八、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十九、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第25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原告聲明承受訴訟、追加、撤回被告及追加、更正聲明之情形如下(本院按:以下被告姓名後方之數字為各被告本院當事人欄之編號,以利查找,併此敘明):
㈠聲明承受訴訟部分:
⒈被告沈雲方(3)於民國112年6月10日死亡,原告於112年7月
13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沈昱宏(4,本院按被告姓名後方之數字即為附表一之編號,以利查找)、沈德財(5)、沈德勇(6)、沈淑慧(7)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490至503頁)。⒉被告林裕富(31)於111年5月31日死亡,原告於111年6月20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何青翠(638)、林永文(639)、林欣如(640)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368至374頁)。
⒊被告徐瑞蘭(30)於111年12月29日死亡,原告於112年2月13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林炎成(685)、林恒毅(686)、林恒巧(687)、林恒瑤(688)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94至206頁)。
⒋被告鄭勝富(14)於112年9月9日死亡,原告於112年11月1日
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徐美雲(713)、鄭紹偉(714)、鄭介明(715)、鄭耀璿(716)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七第59至62、71至81頁)。⒌被告戴天慶(65)於109年9月28日死亡,原告於110年1月18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戴光田(551)、戴光治(552)、戴光宗(553)、戴婉玲(554)、戴健宇(555)、戴雪霞(556)、戴雪娟(557)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81至301頁)。
⒍被告鄭瑞郎(43)於112年10月13日死亡,原告於113年8月22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吳美英(742)、鄭紹譽(743)、鄭禎(744)、鄭榮(745)、鄭婷(746)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八第263至277頁)。⒎被告鄭瑞唐(42)於113年10月8日死亡,原告於113年10月30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紹鴻(750)、鄭紹敏(751)、鄭秀姬(752)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九第45至53頁)。⒏被告張鄭緞妹(41)於114年12月14日死亡,原告於115年1月
9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張有進(784)、張有富(785)、張仁滄(786)、張美琴(787)、張天富(778)、張花忠
(779)、張花訓(780)、張寶云(781)、張梅英(782)、張秀雲(783)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九第535至565頁)。⒐被告吳宏謀(61)於114年10月25日死亡,原告於114年11月2
6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吳王熟霞(772)、吳嫦娥(773)、吳嫦美(774)、吳素卿(775)、吳理馴(776)、吳見埕(777)承受訴訟,惟其繼承人吳王熟霞、吳嫦美、吳素卿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15年1月23日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318號准予備查,原告已撤回吳王熟霞(772)、吳嫦美(774)、吳素卿(775)部分,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九第477至495頁、卷十第123、135頁)。⒑被告鄭幸助(87)於113年6月3日死亡,原告於113年7月22日
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蔡碧坤(731)、鄭紹鎧(732)、鄭紹濱(733)、鄭紹志(734)、鄭紹成(735)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八第145至159頁)。⒒被告鄭張月妹(80)於113年9月21日死亡,原告於113年11月
7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祐誠(81)、鄭兆閣(82)、鄭鳳珍(83)、施鄭鳳清(84)、鄭鳳完(85)、鄭錦鳳(86)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九第117至139頁)。
⒓被告梁乾堆(95)於114年8月27日死亡,原告於114年10月7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藍秀娥(761)、梁信仁(762)、梁雅嵐(763)、黎雅惠(764)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九第343至355頁)。
⒔被告葉甫森(288)於109年9月22日死亡,原告於110年1月18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葉郭榮妹(565)、葉永康、葉國良
(566)、葉慧美、葉語涵承受訴訟,惟其繼承人葉永康、葉慧美、葉語涵承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10年1月13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553號准予備查,原告遂於110年2月26日具狀撤回葉永康、葉慧美、葉語涵部分,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81至283、325至335頁、卷二第18至20頁)。
⒕被告鄭瑞鏜(279)於110年4月28日死亡,原告於110年7月12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曾梅英(589)、鄭兆宏(590)、鄭兆成(591)、鄭兆佐(592)、鄭兆均(593)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08至220頁)。⒖被告張傅秋菊(301)於111年9月17日死亡,原告於111年10
月11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張年職(664)、張漢淇(665)、張文奐(666)、張漢林(667)、張嚴龍(668)、張家誠(669)、張婕妤(670)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至26頁)。⒗被告范春妹(324)於113年1月19日死亡,原告於113年3月29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梁文田(325)、梁文癸(326)、梁文明(327)、梁文能(328)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七第223至226、241至255頁)。⒘被告梁家和(307)於113年2月27日死亡,原告於113年4月15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梁家源(306)、謝梁森妹(308)、梁錢妹(309)、梁秀珠(310)、姜梁秀榮(597)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八第3至25頁)。⒙被告吳梅英(292)於113年3月31日死亡,原告於113年5月1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彭世旺(720)、彭秀珠(721)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八第29至39頁)。又彭世旺後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610號裁定監護宣告,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監護人,經原告聲明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有上開裁定、個人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⒚被告梁錢妹(309)於113年6月30日死亡,原告於113年8月15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梁文典(736)、梁文魁(737)、郭子綺(738)、郭子瑜(739)、梁文瑾(740)、梁文鴻(741)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八第191至213頁)。⒛被告賴馨嫺(原名邱馨嫺)(314)於113年9月23日死亡,原
告於113年11月7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邱賴秀窓(311)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八第117至119、141至149頁)。被告張呂合妹(641)於114年12月2日死亡,原告於115年1月
9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張震常(642)、陳玟靜(644)、陳勇瑄(645)、張瑞琴(646)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九第535至538、567至585頁)。被告陳玉英(152)於110年4月26日死亡,原告於110年7月12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洪滄翼(587)、洪嘉穗(588)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88至202頁)。被告陳元妹(150)於109年8月28日死亡,原告於110年1月18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盧廷濬(558)、盧廷鎬(559)、盧廷斌(560)、盧秀美(561)、古哲毓(562)、古哲遠(563)、古哲瑋(564)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81至283、303至323頁)。
被告黃德(155)於110年11月29日死亡,原告於111年3月15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蔡楊秀琴(154)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54至70頁)。被告陳林瓜(128)於111年6月2日死亡,原告於111年6月30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陳朝銘(129)、陳朝坤(130)、陳金蓮(131)、陳美月(132)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454至474頁)。被告林威記(111)於111年12月7日死亡,原告於111年12月2
9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林金清(112)、林金永(113)、林文乾(114)、林勝菊(115)、林美連(116)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16至132頁)。被告廖李貞美(160)於111年12月7日死亡,原告於111年1月
16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廖龍景(681)、廖運華(682)、廖運財(683)、廖于琇(684)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68至182頁)。
被告蔡楊秀琴(154)於112年9月9日死亡,原告於112年11月
1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蔡連有(707)、蔡建松(708)、蔡建財(709)、蔡麗明(710)、蔡麗香(711)、蔡麗英
(712)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七第59至69頁)。被告林星(119)於113年1月25日死亡,原告於113年3月29日
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林治中(120)、林瑾琦(122)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七第232至239頁)。被告李何月桂(127)於114年3月15日死亡,原告於114年5月
12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李勝火(753)、李清俊(754)、李瑞琦(755)、李瑞瑛(756)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九第219至237頁)。
被告張紹通(576)於113年4月14日死亡,原告於113年5月8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張紹宗(573)、張紹洪(574)、張紹陽(577)、張春蓮(578)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八第43至67頁)。被告何鄭英嬌(231)於111年1月27日死亡,原告於111年3月
15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何恭輝(612)、何俊賢(613)、何信德(614)、何信銘(615)、何信鈐(616)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54至55、72至90頁)。被告鄭紹營(230)於113年9月20日死亡,原告於113年10月1
1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亮世(747)、鄭怡彬(748)、鄭怡琳(749)承受訴訟,惟其繼承人鄭亮世(747)承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14年1月3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119號准予備查,原告遂於115年1月12日具狀撤回鄭亮世(747)部分,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九第9至21頁、卷十第3至5頁)。
被告陳鄭雲嬌(350)於110年8月6日死亡,原告於110年8月3
1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陳兆仁(604)、陳芸姍(605)、陳明秀(606)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28至342頁)。被告鄭瑞光(347)於111年9月16日死亡,原告於111年10月3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羅金妹(660)、鄭兆陞(661)、鄭兆欽(662)、鄭淑娟(663)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66至174頁)。
被告鄭瑞銘(346)於114年9月1日死亡,原告於114年11月14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范姜滿妹(765)、鄭兆凱(766)、鄭兆智(767)、鄭媛玲(768)、鄭淑媛(769)、鄭瑞玲(770)、鄭淑惠(771)承受訴訟,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九第467至473頁、個資卷)。
被告鄭春嬌(362)於110年9月5日死亡,原告於110年9月22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徐雅琴(607)、徐郁萍(608)、徐紹書(609)、徐瓊君(610)承受訴訟,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44至359頁)。
被告傅鄭雲妹(403)於110年6月9日死亡,原告於110年7月3
0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傅豪士(594)、傅秀士(595)、傅坤士(596)承受訴訟,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34至244頁)。
被告余鄭靜妹(396)於110年4月5日死亡,原告於110年5月2
8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余百堂(580)、余文珠(581)、蘇余文楨(582)、陳郁仁(583)、陳叔佑(584)、余月華(585)承受訴訟,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28至150頁)。被告黃鄭李妹(394)於111年7月9日死亡,原告於111年8月1
9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黃智宏(648)、黃秀美(649)、黃秀梅(650)、黃秀英(651)、黃秀玲(652)承受訴訟,惟其繼承人黃秀玲(652)承拋棄繼承,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11年12月1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789號准予備查,原告遂於112年3月16日具狀撤回黃秀玲(652)部分,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四第86至106頁、卷五第320至322頁)。
被告鄭許緞妹(386)於113年5月31日死亡,原告於113年7月
22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瑞增(387)、鄭雪香(388)、鄭春香(389)、鄭淑琴(390)、鄭心瑩(391)承受訴訟,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八第145至148、161至175頁)。被告周鄭竹妹(395)於114年5月6日死亡,原告於114年8月7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周德賢(757)、周秋志(758)、周美惠(759)、周美珠(760)承受訴訟,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九第263至285頁)。
被告鄭瑞烘(414)於112年6月19日死亡,原告於112年7月10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葉美貞(697)、鄭紹勇(698)、鄭紹桔(699)、鄭紹建(700)、鄭紹全(701)承受訴訟,嗣因鄭紹建(700)於113年3月14日就鄭瑞烘所遺之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完成分割繼承登記,並由鄭紹建(700)單獨取得,原告遂於113年11月8日撤回鄭葉美貞(697)、鄭紹勇(698)、鄭紹桔(699)、鄭紹全(701)部分,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466至478頁、卷八第219頁、卷九第153至155頁)。被告鄭瑞灶(415)於110年1月15日死亡,原告於110年2月26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莊素華(567)、鄭金燕(568)、鄭媜云(569)、鄭秀玲(570)承受訴訟,嗣因莊素華(567)於110年6月17日就鄭瑞灶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完成分割繼承登記,並由莊素華(567)單獨取得,原告遂於111年5月27日撤回鄭金燕(568)、鄭媜云(569)、鄭秀玲(570)部分,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2至30頁、卷三第338至3
39、344頁)。被告鄭瑞勳(455)於111年10月16日死亡,原告於111年11月
29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沈有妹(674)、鄭紹華(675)、鄭紹勝(676)、鄭紹坤(677)、鄭桂香(678)、鄭心如(679)、鄭秀蓮(680)承受訴訟,惟其繼承人鄭桂香(678)承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782號准予備查,原告遂於112年1月16日具狀撤回鄭桂香(678)部分。嗣因鄭紹華(675)、鄭紹勝(676)、鄭紹坤(677)、鄭心如(679)、鄭秀蓮(680)於112年2月22日就鄭瑞勳(455)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完成分割繼承登記,並由鄭紹華(675)、鄭紹勝(676)、鄭紹坤(677)、鄭心如(679)、鄭秀蓮(680)取得,原告遂於113年11月8日撤回鄭沈有妹(674)部分,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40至64、164至166頁、卷八第358至362頁、卷九第153至155頁)。
被告黃鄭鳳嬌(465)於111年8月21日死亡,原告於111年9月
21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黃章守(653)、黃章福(654)、黃章廷(655)、李黃淑美(656)、洪黃淑珍(657)、黃淑金(658)、黃淑香(659)承受訴訟,惟其繼承人李黃淑美(656)承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506號准予備查,原告遂於112年3月16日具狀撤回李黃淑美(656)部分,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22至144頁、卷五第320至321、334頁)。
被告鄭紹田(470)於111年12月27日死亡,原告於112年2月2
2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孫美珠(689)、鄭凱元(690)承受訴訟,惟因孫美珠(689)已於112年1月8日死亡,原告聲明孫美珠(689)承受訴訟部分,應不生效。嗣原告於112年3月13日聲明由孫美珠(689)之繼承人鄭凱元(690)承受訴訟並於112年3月23日撤回對孫美珠(689)之起訴,就撤回孫美珠(689)起訴之部分不生效力,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244至250、278至284、340頁)。被告黃梅英(478)於112年5月30日死亡,原告於112年6月21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魏世芳(694)、魏秀娟(695)、魏廷容(696)承受訴訟,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384至394頁)。被告王祥維(487)於113年1月17日死亡,原告於113年3月29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徐春蓮(717)、王淳剛(718)、王靖雰(719)承受訴訟,嗣因王淳剛(718)、王靖雰(719)於113年4月24日就王祥維(487)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完成分割繼承登記,並由王淳剛(718)、王靖雰(719)取得,原告遂於113年11月8日撤回徐春蓮(717)部分,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七第223至226、257至267頁、卷八第372至374頁、卷九第153至155頁)。被告鄭瑞廉(437)於109年11月12日死亡,原告於111年12月
6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陳碧珠(671)、鄭紹辰(672)、鄭紹慈(673)承受訴訟,嗣因陳碧珠(671)於112年8月17日就鄭瑞廉(437)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完成分割繼承登記,並由陳碧珠(671)單獨取得,原告遂於113年11月8日撤回鄭紹辰(672)、鄭紹慈(673)部分,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68至80頁、卷八第362頁、卷九第153至155頁)。
被告鄭瑞(443)於112年6月24日死亡,原告於112年7月19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紹楠(702)、鄭照輝(703)、鄭碧蓮(704)、鄭碧琴(705)、鄭明珠(706)承受訴訟,嗣因鄭照輝(703)於112年8月4日就鄭瑞(443)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完成分割繼承登記,並由鄭照輝(703)單獨取得,原告遂於112年10月4日撤回鄭紹楠(702)、鄭碧蓮(704)、鄭碧琴(705)、鄭明珠(706)部分,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560至576頁、卷七第23至25頁、卷八第362頁)。
被告鄭石財(66)於115年1月16日死亡,原告於115年2月11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鄭王月娥(788)、鄭瑞煌(789)、鄭瑞鐘(790)、鄭宇辰(791)、鄭稚涵(792)、鄭瑾婷
(793)、鄭善方(794)承受訴訟,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十第95至115頁)。㈡追加、撤回被告部分:
⒈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阿杰於訴訟繫屬前之32年8月31日死亡,
原告原列卓芳蘭(12)、張秀芬(9)、卓妃娟(10)、卓瓊華(11)為鄭阿杰之繼承人之一,然鄭阿杰係於光復前死亡,且死亡時為戶主,則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條之規定,鄭阿杰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家產,女子卑親屬無繼承權,遂於110年1月18日撤回此部分起訴,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民事撤回起訴狀等件附卷可稽(本院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司調字第245號卷,下稱調解卷,卷一第117、131至137頁、本院卷一第265頁)。
⒉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麗生於訴訟繫屬前之43年10月17日死亡
,原告起訴時漏列其繼承人,遂於111年3月24日追加黃慶昌
(626)、黃承紹(627)、黃承章(628)、黃淑珍(629)為被告;於113年5月27日追加曾少林(722)、曾國峻(723)、曾逸涵(724)、曾逸萍(725)、曾漢源(726)、陳曾來好(727)、曾玉英(728)、曾鈺惠(729)為被告;於113年7月22日追加曾炫哲(730)為被告,有民事追加被告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138至156、卷八第93至139、181至182頁)。⒊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景雲於訴訟繫屬前之38年4月16日死亡,
原告起訴時漏列其繼承人,遂於110年3月19日追加黃紅春(572)為被告;於110年8月9日追加姜梁秀榮(597)為被告;於110年10月25日追加吳慶旺(611)為被告;於111年6月23日追加張呂合妹(641)、張震常(642)、陳增福(643)、陳玟靜(644)、陳勇瑄(645)、張瑞琴(646)、張家綺(647)為被告。又原告原列被告邱逢幹(316)為鄭景雲之繼承人之一,係以直系卑親屬之關係即邱鄭齊妹之子始為鄭景雲之繼承人,惟邱逢幹(316)已於60年6月26日出養,且其生母邱鄭齊妹於61年3月17日死亡、生父邱維嶽於83年1月24日死亡,而邱逢幹(316)雖於94年1月19日撤銷收養,然邱逢幹(316)並無繼承權,遂於110年4月27日撤回邱逢幹(316)之起訴。另原告原列梁娜娃(630)為鄭景雲之繼承人之一,係以梁娜娃(630)因婚姻關係即梁天生之配偶身分始為鄭景雲之繼承人,惟梁娜娃(630)與梁天生之婚姻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婚字第67號判決婚姻關係不存在確定,原告於113年3月29日撤回對梁娜娃之起訴,有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民事撤回狀、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7號判決主文等件附卷可稽(調解卷一第288、358、366頁、卷二第36至38、58至64、122至123、252至253頁、卷三第386至418頁、卷七第219至221頁)。
⒋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科生於訴訟繫屬前之38年9月25日死亡,
原告原列被告陳時祿(164)為鄭科生之繼承人之一,係以陳時祿(164)因婚姻關係即吳富慈之配偶之身分始為鄭科生之繼承人,惟陳時祿(164)業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吳富慈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252號准予備查,原告遂於110年4月27日具狀撤回陳時祿
(164)部分,有民事撤回狀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22至123頁)。
⒌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石𣳓(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載鄭石汴)於
訴訟繫屬前之59年4月16日死亡,原告原列張鄭桃妹(198)為鄭石𣳓之繼承人之一,惟張鄭桃妹(198)亦於訴訟繫屬前之97年9月14日死亡,而張鄭桃妹(198)之繼承人為張紹宗(573)、張紹洪(574)、張紹通(575)、張紹陽(576)、馮源順(577)、張春蓮(578),原告於110年3月19日追加其等為被告,有前案查詢紀錄表、民事陳報暨追加被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57頁、卷二第36至38、66至86頁)。
⒍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石坤於訴訟繫屬前之79年7月4日死亡,
原告原列鄭陳玉嬌(206)、鄭紹船(207)、鄭紹冬(208)、鄭竹梅(209)、鄭竹青(210)、陳淑鳳(211)、鄭紹君(212)、鄭旭孚(213)、鄭紹仁(214)、鄭紹佑(215)、鄭瑞堅(216)、鄭瑞巧(217)、鄭瑞連(218)、鄭瑞升(219)、鄭瑞能(220)、鄭瑞才(221)、鄭富鍾
(222)、范姜鄭森貴(223)、鄭素珍(224)、鄭宇恩(225)為鄭石坤之繼承人,其中鄭陳玉嬌(206)因婚姻關係即鄭瑞瑢之配偶身分始為鄭石坤之繼承人,然鄭瑞瑢死亡時,鄭石坤尚存,鄭陳玉嬌(206)自無從以配偶身分代位繼承,原告於110年4月27日撤回鄭陳玉嬌(206)之起訴。至鄭紹船(207)、鄭竹梅(209)、鄭竹青(210)、鄭瑞堅
(216)、鄭瑞巧(217)、鄭瑞連(218)、鄭瑞升(219)、鄭瑞能(220)、鄭瑞才(221)、范姜鄭森貴(223)、鄭素珍(224)、鄭宇恩(225)均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鄭石坤拋棄繼承,經本院於79年8月31日以79年家繼字第445號准予備查,而陳淑鳳(211)、鄭紹君(212)、鄭旭孚(213)、鄭紹仁(214)、鄭紹佑(215)均為鄭瑞沛之繼承人,然因鄭瑞沛亦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79年8月31日以79年家繼字第445號准予備查,則陳淑鳳(211)、鄭紹君(212)、鄭旭孚(213)、鄭紹仁(214)、鄭紹佑(215)亦非鄭石坤之繼承人,原告於111年10月3日撤回對鄭紹船(207)、鄭竹梅(209)、鄭竹青(210)、陳淑鳳(211)、鄭紹君(212)、鄭旭孚(213)、鄭紹仁(214)、鄭紹佑(215)、鄭瑞堅(216)、鄭瑞巧(217)、鄭瑞連(218)、鄭瑞升(219)、鄭瑞能(220)、鄭瑞才(221)、范姜鄭森貴(223)、鄭素珍(224)、鄭宇恩(225)之起訴,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民事撤回狀、民事撤回及更正狀(調解卷二第11、13、14頁、本院卷二第122至123頁、本院卷四第186至188頁)。
⒎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范七妹(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載鄭范氏七
妹)於訴訟繫屬前之32年7月17日死亡,原告起訴時漏列其繼承人,遂於110年6月30日追加蕭秀珠(586)為被告。又原告雖曾於111年3月21日以鄭范七妹係於光復前死亡,女子卑親屬無繼承權為由,撤回袁李梅珍(259)、袁絃睿(260)、袁碧良(261)、袁碧君(262)、袁煜青(263)、袁婉倫(264)、袁瑋凱(265)、袁繡菱(266)、袁慧婷(267)、袁馨如(268)、袁鳳伶(269)、袁金英(270)、黃緒輝(271)、呂金蘭(272)、蕭秀珠(586)等人,惟鄭范七妹死亡時並非戶主,其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屬私產,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條之規定,直系卑親屬均可繼承私產,基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此部分撤回並不生效力,而原告於111年5月13日在追加上開人等為被告,亦不生效力,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民事撤回、追加被告狀、民事追加被告、聲明承受訴訟、更正聲明狀等件附卷可稽(調解卷二第59頁、本院卷二第172至184頁、卷三第96至100、240至245頁)。
⒏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萬生於訴訟繫屬前之38年1月16日死亡,
原告起訴時漏列其繼承人,遂於110年6月26日追加徐文娟(571)為被告;於110年8月9日追加吳餘郎(598)、吳餘義
(599)、吳餘順(600)、吳餘四(601)、吳金蘭(602)、吳鳳湄(603)為被告;於111年3月21日追加黃錦秀(625)為被告。又原告起訴時原列被告鄭少華(372)、鄭瑜華
(373)為鄭萬生之繼承人之一,係以直系卑親屬之關係即鄭瑞燕之女鄭少華、鄭瑜華始為鄭萬生之繼承人,惟鄭少華、鄭瑜華均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鄭瑞燕拋棄繼承,經該院於77年4月5日以77年度繼字第244號准予備查,遂於111年3月21日撤回鄭少華(372)、鄭瑜華(373)之起訴,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民事追加被告狀、繼承系統表、民事撤回、追加被告狀、等件附卷可稽(調解卷二第200、211至212頁、本院卷二第32、252至253、256至284頁、卷三第96至100頁)。
⒐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傅永萬於訴訟繫屬前之104年1月6日死亡,
原告起訴時原列傅鑫發(405)、傅鑫財(406)、傅祥銨(407)、傅鑫福(408)、傅鑫旺(409)、傅歆雁(410)、傅莘媛(411)、傅金英(412)為被告,嗣原告於111年2月間取得其等應有部分144000分之14400,遂於111年3月21日撤回對其等之起訴,有民事撤回、追加被告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96至102頁)。
⒑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傅永爐(413)於訴訟繫屬前之109年3月10
日死亡,原告起訴時列傅永爐(413)為被告,嗣於110年3月19日將傅永爐(413)之繼承人傅祥耘(579)追加為被告,並於同日撤回對傅永爐(413)之起訴。又傅祥耘(579)於109年7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將傅永爐(413)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登記於其名下,嗣原告於111年2月間買受傅祥耘(579)名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遂於113年10月21日撤回對傅祥耘(579)之起訴,且本院傅祥耘(579)經通知後,逾十日未提出異議,有民事陳報暨追加被告聲請狀、民事撤回狀、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6至38頁、卷九第31至33、41頁)。
⒒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袁慕貞(原名傅甜妹)(505)於訴訟繫屬
前之88年7月7日死亡,原告起訴時原列其為被告,嗣原告於111年3月21日追加其繼承人毛方晶(617)、羅德豪(618)、羅德駿(619)、丁淑貞(620)、羅瑋琪(621)、羅德偉(622)、羅夢雄(623)、羅夢娜(624)為被告,嗣原告於111年10月25日買受其等因繼承袁慕貞(505)所遺系爭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原告於112年10月4日撤回對其等之起訴,有民事撤回、追加被告狀、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撤回、更正狀、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96至100、106至128頁、卷七第23至25、29至42、49頁)。
⒓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曾賢一於訴訟繫屬前之108年8月3日死亡,
原告起訴時原列其繼承人陳瑾婧(532)、曾能元(533)、曾于軒(534)為被告,惟曾能元(533)、曾于軒(534)就曾賢一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於110年1月5日辦理調解繼承登記完畢,原告於111年5月27日撤回對陳瑾婧(532)之起訴。嗣原告於111年10月25日買受曾能元(533)、曾于軒(534)名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於112年10月4日撤回對其等之起訴。至原告於112年10月4日再撤回對陳瑾婧(532)之起訴,應不生效力,有民事撤回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民事撤回、更正狀、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338至342頁、卷七第23至25、29至42、49頁)。⒔原告於111年10月25日買受被告傅日垣(503)、傅鑫禾(504
)、傅明垣(506)、傅梅桃(507)、傅彩雲(508)、傅梅珍(509)、傅梅珠(510)、傅梅菊(511)、傅梅玉(512)、劉梅瑗(513)、劉若蓁(514)、傅國垣(515)、傅固垣(516)、傅宗垣(517)、傅木煌(518)、倉橋美智(原名傅梅桂)(519)、傅梅花(520)、傅梅子(521)、黃成翔(522)、黃成棋(523)、黃哲朋(524)、林黃月英(525)、王天然(526)、王天相(527)、王清芬
(528)、張黃鳳英(529)、黃菊英(530)、曾賢霖(531)、曾賢平(535)、曾賢奇(536)、曾玉桃(538)、錢曾玉霞(539)、傅俊龍(540)、傅筱珺(541)、盧朝達
(542)、詹益光(635)、詹益玫(636)、詹惠芳(637)各自名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潛在應有部分,並已移轉登記完畢,原告於112年10月4日撤回傅日垣(503)、傅鑫禾
(504)、傅明垣(506)、傅梅桃(507)、傅彩雲(508)、傅梅珍(509)、傅梅珠(510)、傅梅菊(511)、傅梅玉(512)、劉梅瑗(513)、劉若蓁(514)、傅國垣(515)、傅固垣(516)、傅宗垣(517)、傅木煌(518)、倉橋美智(原名傅梅桂)(519)、傅梅花(520)、傅梅子(521)、黃成翔(522)、黃成棋(523)、黃哲朋(524)、林黃月英(525)、王天然(526)、王天相(527)、王清芬(528)、張黃鳳英(529)、黃菊英(530)、曾賢霖(531)、曾賢奇(536)、曾玉桃(538)、錢曾玉霞(539)、傅俊龍(540)、傅筱珺(541)、盧朝達(542)、詹益光(635)、詹益玫(636)、詹惠芳(637)、楊麗娥(即曾賢平之承受訴訟人)(691)、曾萓芬(即曾賢平之承受訴訟人)(692)、曾怡菁(即曾賢平之承受訴訟人)(693);原告於112年3月9日買受被告鄭瑞福(429)其名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已移轉登記完畢,原告於112年10月4日撤回對其之起訴;原告於113年7月22日買受被告傅信喜(原名傅鑫喜)(430)、傅鑫春(431)、傅鑫双(432)、傅鑫榮(433)、傅鑫寶(434)各自名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已移轉登記完畢,原告於113年10月21日撤回對其等之起訴,其中傅鑫寶(434)曾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嗣經本院通知後,逾十日未提出異議,有民事撤回、追加被告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民事撤回、更正狀、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事撤回狀、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七第23至51頁、卷九第31至33、39頁)。
㈢追加聲明、更正部分:原告起訴時原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
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調解卷一第4頁)。嗣因追加繼承人為被告,而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原告之聲明迭經變更,最後於115年1月1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⒈附表二編號2「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阿杰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8000分之91辦理繼承登記;⒉附表二編號3「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枝照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8000分之91 辦理繼承登記;⒊附表二編號4「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麗生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6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⒋附表二編號5「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景垣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40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⒌附表二編號6「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石陂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6000分之91辦理繼承登記;⒍附表二編號7「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景雲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40000分之959辦理繼承登記;⒎附表二編號8「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科生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64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⒏附表二編號9「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石𣳓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5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⒐附表二編號10「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石坤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5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⒑附表二編號11「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范七妹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5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⒒附表二編號12「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石桂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28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⒓附表二編號13「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石風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28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⒔附表二編號14「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萬生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560分之63辦理繼承登記;⒕附表二編號15「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瑞火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4000分之91辦理繼承登記;⒖附表二編號29「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阿榮所遺系爭土地,與附表二編號28、30至85所示被告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16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⒗附表編號30「繼承人」欄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鄭鳳嬌所遺系爭土地,與附表二編號28至29、31至85所示被告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16000分之469辦理繼承登記;⒘被告鄭怡彬、鄭怡琳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紹營所系爭土地,與附表二編號114至130所示被告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9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⒙兩造共有系爭土地,請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本院卷十第7至9頁)。
㈣核原告前開追加、撤回被告及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乃因本件
為共有物分割之訴訟,而部分共有人業於起訴前死亡,為補正當事人適格,故有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被告而合一確定及聲明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又部分被告訴訟中將其應有部分或潛在應有部分移轉給原告,此時已無對立關係,又或是繼承人間已經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此時非經登記為共有人之人於本件已無訴訟利害,縱未採承當訴訟之方式而是由原告撤回該部分共有人之訴,不致影響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止整體當事人適格之判斷,至於原告訴之聲明雖迭經變更,然僅係就應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按實際登記情形而為變更,與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至於被告鄭瑞樑(348)於115年2月15日死亡,被告黃菊英(
549)於115年1月30日死亡,被告吳餘郎(598)於115年2月24日死亡,有其三人各自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十第149、161、177頁),惟其等均係於115年1月19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於其辯論之裁判仍得宣判,併此敘明。
二、本件除被告鄭紹全(428)、鄭秀春(472)、鄭秀鳳(473)、黃明光(474)、彭秀珠(721)、鄭稚涵(792)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共有人數眾多,原告無意願維持共有關係,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陳毅賢(351)、黃明賢(477)略以:沒有意見。㈡鄭照輝(703)略以:原共有人鄭瑞勲(443)之應有部分現由其繼承,希望能與原告訴訟代理人再協商等語。
㈢鄭紹全(428)略以:以其應有部分換算下來約有82.88坪,希望能就此部分進行原物分割等語。
㈣鄭秀春(472)、鄭秀鳳(473)、黃明光(474)、彭秀珠(
721)、吳嫦娥(773)、吳理馴(776)、吳見埕(777)略以:對於採變價分割沒有意見等語。
㈤鄭瑞涌(105)曾於111年8月2日具狀,被繼承人鄭科生之繼
承人中部分已拋棄繼承,就系爭土地並無應繼分,不應將已拋棄繼承之人列為被告等語(本院卷四第70至72頁)。㈥洪嘉穗(588)雖曾於110年7月26日具狀,惟其陳報之內容未就本案進行答辯(本院卷二第232頁)。
㈦張婕妤(670)雖曾於111年12月28日,惟其陳報之內容未就本案進行答辯(本院卷五第114至115頁)。
㈧鄭素珍(278)雖曾於112年5月16日,惟其陳報之內容未就本案進行答辯(本院卷五第364頁)。
㈨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處分其物權;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倘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經查,系爭土地係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共有,且如附表二編號2至15、29、30所示之共有人(下稱鄭阿杰等16人)均已死亡,而其等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附卷可稽(個資卷),而系爭土地非經繼承登記,無法處分鄭阿杰等16人各自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進而無從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依訴訟經濟原則,應認原告於本訴訟中一併請求命如主文第1至16項所示被告分別就其等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准許。又共有人並未就系爭土地訂定不能分割之期限,系爭土地亦無法令限制不能分割,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且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地位,請求本院判命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准為系爭土地之分割,為有理由。至原告請求鄭怡彬(748)、鄭怡琳(749)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紹營(230)所遺系爭土地與附表二編號114至130所示被告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9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然鄭怡彬(748)、鄭怡琳(749)既已於114年6月13日就鄭紹營(230)所遺系爭土地與附表二編號114至130所示被告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960分之7辦妥繼承登記,有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附卷可稽(個資卷),則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㈡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
2、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兩造既就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方法,則本院自應斟酌上開各項因素,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查系爭土地面積為5,479.78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水利用地,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其上無建物、工作物,周圍亦為雜林地等情,有地籍圖、地籍套繪圖、空照圖及照片、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附卷可稽(調解卷二第427至429頁、個資卷)。又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多達600餘人,以附表二「應有部分」欄至少分有50餘筆(公同共有部分算1筆),持分最小者僅有7.79平方公尺,若將系爭土地原物分割予每一位共有人,顯然過度細分,將使各共有人無法利用土地增進經濟價值,反不利於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之經濟效能。再若將系爭土地原物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則受分配之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應予金錢補償,惟各共有人對於金錢補償之標準或有不同,受分配之共有人亦未必有資力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且歷經本件長久之訴訟過程也無共有人提出具體找補方案,故兼採原物分割及金錢補償之方式,窒礙難行,仍非適當。準此,本件以原物分配既有困難,而以變價分割方式,由需用土地者競標取得,再由土地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一則當得使系爭土地獲得與市價相當之交易價值予現共有人公平分配,一則得使需用土地之人取得產權單純之土地,而利於整體規劃使用,以展現土地之使用價值,應可認已兼顧共有物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並屬對於共有人均為公平之分割方法,而為最適當之分割方法。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效益、兩造分配利益,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曾到庭之被告多數表示同意變價分割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以變價方式分割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此在自由市場競爭下,應可充分發揮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對於兩造而言應屬最為有利,且不致損及特定共有人之利益。至被告鄭紹全(428)雖辯稱系爭土地應採原物分割,惟鄭紹全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況本件土地共有人數眾多,難採原物分割已如前述,是鄭紹全(428)此部分抗辯,應不足採。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變價分割系爭土地,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7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至16項所示之被告,應各自就其等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並應予分割如主文第17項所示,原告其餘請求(即請求鄭怡彬(748)、鄭怡琳(749)應就其被繼承人鄭紹營(230)所遺系爭土地與附表二編號114至130所示被告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960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因鄭怡彬(748)、鄭怡琳(749)已辦妥繼承登記,則屬無據,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而因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案,係屬法院依職權所定,原告所提出之分割分案,係供法院於決定分割方案之參考,是本件原告之請求雖有理由,惟准許分割之結果對兩造均屬有利,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有失公平,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依所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示之比例負擔,爰判決如
主文第19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一:被告名冊編號 被告姓名 住所地址 備註 1 鄭瑞華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鄭阿杰之繼承人 2 陳鄭秀菊 住○○市○○區○○路00巷0號 4 沈昱宏(兼沈雲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街000號3樓 5 沈德財(兼沈雲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街000號3樓 6 沈德勇(兼沈雲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街000號3樓 7 沈淑慧(兼沈雲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000○00號8樓 8 鄭美英 住○○市○鎮區○○街000巷00號 13 鄭瑞熾 住○○市○○區○○街000號 ⑴鄭枝照之繼承人 ⑵有訴訟繫屬中死亡之繼承人14鄭勝富,另見編號713至716承受訴訟;繼承人30徐瑞蘭,另見編號685至688承受訴訟;繼承人31林裕富,另見編號638至640承受訴訟。 15 葉鄭金珍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16 鄭瑞堂 住○○市○鎮區○○路00號 17 鄭瑞揚 住○○市○○區○○街00號 18 鄭瑞位 住○○市○鎮區○○街000號 22 羅鄭秀梅 住○○市○鎮區○○街00號7樓之1 23 黃鄭美華 住○○市○○區○○路000號 24 鄭芳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25 徐富溪 住○○市○○區○○○路000號 26 徐順慶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27 徐順鋆 住○○市○○區○○街00號 28 徐順理 住○○市○○區○○街00○0號 29 徐紹華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32 林碧珍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33 林碧琪 住○○市○○區○○路000巷0號12樓之3 34 林碧瑛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35 林美連(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12樓之3 36 鄭紹煒 住○○市○○區○○路000號 ⑴鄭麗生之繼承人 ⑵有訴訟繫屬中死亡之繼承人41張鄭緞妹,另見編號778至787承受訴訟;繼承人42鄭瑞唐,另見編號750至752承受訴訟;繼承人43鄭瑞郎,另見編號742至746承受訴訟;繼承人61吳宏謀,另見編號773、776、777承受訴訟;繼承人65戴天慶,另見編號551至557承受訴訟。 37 鄭紹彬(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38 鄭紹爐 住○○市○○區○○路000號 39 鄭紹煇 住○○市○○區○○路000號 40 鄭銀珍 住○○市○○區○○路00巷00號 44 鄭瑞浩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號 45 鄭笋妹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3樓 46 傅鄭靜妹 住○○市○○區○○路○段000號 47 李鄭秋菊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 48 劉鄭金蘭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 49 葉國焞 住○○市○○區○○○街00號 50 黃月娥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51 葉佐瑋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52 葉嬡侖 住○○市○○區○○○街000號6樓 53 葉國癸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號 54 葉國洄 住○○市○○區○○路00號5樓 55 葉國淵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56 葉紫纓 住○○市○○區○○路00號 57 葉鳳湄 住○○市○○區○○路000○0號 58 葉雯莉 住○○市○○區○○街00號 59 葉亦智 住○○市○鎮區○○○路00號8樓 60 游韻仙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1 62 吳鶴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63 周吳秋桂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 64 蔡吳惠珍 住○○市○○區○○○街000巷0號 67 鄭石倉 住○○市○○區○○路00號 ⑴鄭石垣之繼承人 ⑵有訴訟繫屬中死亡之繼承人66鄭石財,另見編號788至794承受訴訟。 68 鄭石洋 住○○市○○區○○街00號 69 鄭石源 住○○市○○區○○街00巷0號 70 鄭石銘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1 71 鄭蓮嬌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72 鄭忠正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⑴鄭石陂之繼承人 ⑵有訴訟繫屬中死亡之繼承人80鄭張月妹,由編號81至86承受訴訟;繼承人87鄭幸助,由編號731至735承受訴訟;繼承人95梁乾堆,由編號761至764承受訴訟。 73 鄭忠興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0樓 74 鄭名娣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31 75 鄭紹武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 76 鄭紹國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2樓 77 鄭申妹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 78 鄭桂香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三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79 鄭桂珠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3樓 81 鄭祐誠(兼鄭張月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82 鄭兆閣(兼鄭張月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83 鄭鳯珍(兼鄭張月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84 施鄭鳳清(兼鄭張月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巷0號 85 鄭鳳完(兼鄭張月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86 鄭錦鳳(兼鄭張月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0鄰○○路000巷00號 88 鄭葉美玲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4樓 89 鄭兆青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4樓 90 鄭紹祿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4樓 91 鄭紹土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4樓 92 鄭傑文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4樓 93 鄭羅月蓮 住○○市○○區○○路000號 94 鄭宥 住○○市○○區○○路000號4樓 96 梁忠彬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97 梁桂絨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98 梁碧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99 黃鄭富妹 住○○市○○區○○路○○段000號 100 鄭瑞煥 住○○市○○區○○路○段000號 ⑴鄭科生之繼承人 ⑵有訴訟繫屬中死亡之繼承人111林威季,由編號112至116承受訴訟;119林星,由編號120、122承受訴訟;128陳林瓜,由編號129至132承受訴訟;127李何月桂,由編號753至756承受訴訟;150陳元妹,由編號558至564承受訴訟;152陳玉英,由編號587、588承受訴訟;155黃德由154蔡楊秀琴承受後,蔡楊秀琴死亡,由編號707至712承受訴訟;160廖李貞美,由編號681至684承受訴訟。 101 黃芙美 住○○市○○區○○路○段000號 102 鄭詔文 住○○市○○區○○路○段000號 103 鄭欣妤 住○○市○○區○○○路000號7樓 104 鄭欣玫 住○○市○○區○○街000巷0號6樓 住○○市○○區○○路00號 105 鄭瑞涌 住○○市○○區○○路○段000號 106 鄭瑞隆 住○○市○○區○○路○段000號 107 游鄒麗琴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號 108 游瓊芳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弄0號 109 游瓊妮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號 110 朱游阿葉 住○○市○○區○○路○段○○○區00號 112 林金清(兼林威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113 林金永(兼林威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114 林文乾(兼林威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 115 林勝菊(兼林威記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鄉○○街00號 116 林美連(兼林威記之承受訴訟人)(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117 徐鄭桂蘭 住○○市○鎮區○○路○鎮段000巷00號 118 張鄭鏡蘭 住○○市○○區○○路000巷0號 120 林治中(兼林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段0巷00弄00號 121 林瑾璵 住○○市○○區○○路000號 122 林瑾琦(兼林星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鄉○○路○段00號 123 何明鏡 住○○市○○區○○路00號 124 張吉湧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 125 張吉兆 住○○市○○區○○街00號 126 張淑娥 住○○市○○區○○路0號4樓 129 陳朝銘(兼陳林瓜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 130 陳朝坤(兼陳林瓜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號6樓 131 陳金蓮(兼陳林瓜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之9四樓 132 陳美月(兼陳林瓜之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鄉○○0號附4 133 陳梁春蘭 住○○市○○區○○路000號3樓 134 陳朝琴 住○○市○○區○○路00號9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135 陳朝謙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2樓之1 136 陳朝仁 住○○市○○區○○路00號3樓 137 陳月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138 陳王玉英 住○○市○○區○○○00號 139 陳朝祥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 140 陳朝發 住○○市○○區○○○街000號9樓 141 陳貴美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142 陳美玉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 143 陳月嬌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144 范玉妹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9樓 居新竹縣○○鎮○○○路0○00號6樓 145 陳朝俊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9樓 146 陳朝偉 住新竹縣○○鎮○○街00號○○○○○○○○○)(國內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住新竹縣○○鎮○○路00號7樓之1 147 陳朝賢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6樓 居花蓮現吉安鄉南埔新村2號 148 劉陳寶妹 住○○市○○區○○街00○0號 149 謝陳良妹 住○○市○○區○○00號 151 蔡陳雪 住○○市○○區○○○○路00號 153 楊政雄 住○○市○○區○○街00○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156 蕭明哲 住○○市○○區○○路000號8樓 157 蕭明泰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158 蕭明峰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9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 159 李盛麒 住○○市○○區○○路○段00巷000弄00號 161 吳長恒 住○○市○○區○○街000號 162 吳富文 住○○市○○區○○街000號 163 吳富咪 住○○市○○區○○街00○0號7樓 165 陳睿清 住○○市○○區○○里000鄰○○街○○○○號五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 166 吳富嬰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4樓 167 湯李寶珠 住宜蘭縣○○市○○路○段000巷00號4樓 168 廖李秋蘭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169 鄭江嬌妹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170 鄭瑞千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171 鄭瑞松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172 鄭芬蘭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173 鄭銀蘭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 174 鄭雲蘭 住○○市○鎮區○○街000號 175 鄭瑞治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176 鄭瑞國 住○○市○○區○○街000號 177 鄭瑞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178 鄭淑珍(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0號 179 鄭賢珍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180 鄭秀珍 住○○市○○區○○路00巷00號 181 林承炫 住○○市○○區○○路000號4樓 182 林承鎬 住○○市○○區○○路○段000號 183 林承宏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號 184 劉兆軒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2 185 劉博文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186 劉威信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187 林碧蓮 住○○市○○區○○路○段000號 188 劉兆青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189 劉兆櫻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190 劉兆芳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191 劉邦富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192 溫兆烔 住○○市○○區○○街00巷00號 193 温兆沅 住○○市○○區○○○街00巷00號 194 温兆柑 住○○市○○區○○路000○0號5樓 195 温細珍 住○○市○○區○○○街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之2(前戶址) 196 温細祝 住○○市○○區○○○街00巷0號 197 邱鄭梅月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199 鄭秀枝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⑴鄭石𣳓、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⑵有追加被告576張紹通,訴訟繫屬中歿,由編號573、574、577、578承受訴訟。 200 鄭紹宜 住○○市○○區○○路000○0號4樓 201 呂仁本 住○○市○○區○○路000巷0號 202 呂兆棟 住○○市○○區○○路○○巷0弄00號 203 鄭紹樑 住○○市○○區○○路000巷0號 204 呂月英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3樓 205 鄭惠文 住○○市○○區○○路○段000○00號6樓 208 鄭紹冬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10樓之1 鄭石坤之繼承人 222 鄭富鍾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7樓 226 何雅香 住○○市○○區○○街0巷0號2樓 ⑴鄭石淡之繼承人 ⑵有訴訟繫屬中死亡之繼承人230鄭紹營,由編號748、749承受訴訟;231何鄭英嬌,由編號612至616承受訴訟; ⑶繼承人已辦繼承登記 227 鄭忠政 住○○市○○區○○○路00巷0號9樓 228 鄭忠治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229 鄭文菁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 232 鄭賽嬌 住○○市○鎮區○○路00號 233 鄭良嬌 住○○市○○區○○街00號 234 古煥松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235 古振暉 住○○市○○區○○○路○段00號3樓 236 古振安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4樓 237 古慈芳 住○○市○○區○○街000巷0號 238 傅鄭晴美 住14050 Shadow Oaks Way, Saratoga, CA 95070 239 鄭雪英 住○○市○○區○○路000號 240 鄭李桂榮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241 鄭紹民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242 鄭紹南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243 鄭美玲 住○○市○區○○街00號之1 244 鄭町瑩 住○○市○○區○○○街00號 245 鄭美慧 住○○市○○區○○路00號 246 鄭瑞雄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247 鄭瑞泰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0○○○○○○○) (國內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248 林繼祖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1 249 林繼志 住○○市○○區○○街000號10樓之1 250 林美雲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251 林真如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 252 鄭月娥 住○○市○○區○○路○段00號29樓之5 253 鄭梅英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254 葉雲隆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255 葉雲兆 住6884 SW 88stC#103, Miami, FL 33156(美國) (遷出國外) 256 葉文瑄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4樓 257 葉佳齡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258 葉素青 住○○市○○區○○路000號 259 袁李梅珍 住○○市○○區○○路000號 260 袁絃睿 住○○市○○區○○路000號 261 袁碧良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7 262 袁碧君 住336 Nguyen Tri Phuong Street, Ward 4, District 10,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263 袁煜青 住○○市○○區○○路00號6樓之2 264 袁婉倫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265 袁瑋凱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266 袁綉菱 住○○市○○區○○○路000○0號 267 袁慧婷 住○○市○○區○○路○段0000巷00弄000號 268 袁馨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 269 袁鳯伶 住○○市○○區○○街00巷00號 270 袁金英 住○○市○○區○○街000巷0號 271 黃緒輝 住○○市○區○○街00號 272 呂金蘭 住○○市○○區○○路000號8樓 273 鄭葉香妹 住○○市○○區○○路000號 ⑴鄭景雲之繼承人 ⑵有訴訟繫屬中死亡之繼承人279鄭瑞鏜,由編號589至593承受訴訟;286葉甫森,由編號565至566承受訴訟;292吳梅英,由編號720至721承受訴訟;301張傅秋菊,由編號664至670承受訴訟;307梁家和,由編號306至310、597承受訴訟;309梁錢妹,由編號736至741承受訴訟 ;314邱馨嫺(更名為賴馨嫺),由編號311承受訴訟;317邱逢正,由編號631至633承受訴訟;324范春妹,由編號325至328承受訴訟;641張呂合妹,由編號642、644至646承受訴訟。 274 鄭智介 住○○市○○區○○路00號 275 鄭博文 住○○市○○區○○路000號 276 鄭雅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277 鄭雅允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號 278 鄭素珍(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280 鄭頌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281 鄭玉珍 住○○市○區○○街00號 282 鄭淑珍(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283 鄭美珍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 284 葉佐政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1 285 葉佐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江菊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1 286 葉姮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1 287 葉國貴 住○○市○○區○○街000號11樓之5 289 葉國盛 住○○市○○區○○路00巷00號 290 葉國超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 291 葉蕙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293 王吳霞英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294 吳紅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295 許正榮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之2 296 許正慶 住○○市○○區○○○街0號2樓 297 許正德 住○○市○○區○○路000號 298 徐正鳳 住○○市○○區○○路000號 299 傅港箕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300 傅坤箕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302 葉傅秋蘭 住○○市○鎮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303 傅清香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304 傅運渼 住○○市○○區○○○路00號 305 傅妘姬 住○○市○○區○○○街00號 306 梁家源(兼梁家和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路0巷00○00號 308 謝梁森妹(兼梁家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6樓 310 梁秀珠(兼梁家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311 邱賴秀窓(兼賴馨嫺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 312 邱奕憲 住○○市○○區○○路○○段000號 313 邱馨誼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315 邱逢光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 318 章蘭珠 住○○市○○區○○街000號3樓 319 邱馨葆 住○○市○○區○○街000號3樓 320 邱馨平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321 邱瓊英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322 邱文媛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323 邱琇珠 住○○市○○區○○街00巷00號 325 梁文田(兼范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326 梁文癸(兼范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327 梁文明(兼范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328 梁文能(兼范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329 梁家雙 住○○市○○區○○街00巷00號 330 梁家進 住○○市○○區○○○街000號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331 梁香妹 住○○市○○區○○街000號 332 梁新妹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333 梁美妹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334 吳家聲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街○○街000號7樓之1(前戶址) 335 吳家盛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336 張肇茂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 337 張富全 住○○市○○區○○里0鄰○○00號 338 張群皓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339 吳美春 住苗栗縣○○市○○○村0號 340 吳秀嬌 住金門縣○○鎮○○00號 341 鄭紹永 住○○市○○區○○街000號 ⑴鄭石桂之繼承人 ⑵有訴訟繫屬中死亡之繼承人347鄭瑞光,由編號660至663承受訴訟;350陳鄭雲嬌,由編號604至606承受訴訟;346鄭瑞銘,由編號765至771承受訴訟; 342 鄭紹興(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343 鄭錦蓉 住○○市○○區○○○街0巷00號2樓 344 鄭錦華 住○○市○○區○○○街0巷00號2樓 345 鄭雪琴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 348 鄭瑞樑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 349 鄭瑞煌 住○○市○○區○○○街00號 351 陳毅賢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352 陳毅坤 住新竹北市○○街00號2樓 353 陳義文 住○○市○○區○○路00號 354 陳盈秀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355 吳富琳 住○○市○○區○○路000號 ⑴鄭石風之繼承人 ⑵有訴訟繫屬中死亡之繼承人362鄭春嬌,由編號607至610承受訴訟 356 吳慧敏 住○○市○○區○○路00巷0號 357 吳翠雲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號 358 吳明珠 住○○市○○區○○街00號 359 吳美玲 住○○市○○區○○○路000號 360 吳美慧 住○○市○○區○○路00號6樓 361 吳美桂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戶址) 363 鄭瑞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364 鄭仁惠 住○○市○○區○○路000號 365 鄭紹榮 住○○市○○區○○街00號 鄭瑞火之繼承人 366 鄭裕橙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367 鄭紹林 住○○市○鎮區○○街000號10樓 居桃園市○鎮區○○街000號10樓(退) 368 鄭玉英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369 鄭碧珍 住○○市○○區○○○街0號 370 謝淑琴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⑴鄭萬生之繼承人 ⑵有訴訟繫屬中死亡之繼承人386鄭許緞妹,由編號387至391承受訴訟; 394黃鄭李妹,由編號648至651承受訴訟;395周鄭竹妹,由編號757至760承受訴訟;396余鄭靜妹,由編號580至585承受訴訟;403傅鄭雲妹,由編號594至596承受訴訟。 371 鄭紹文(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3 374 鄭弘韋 住○○市○○區○○街000巷0號7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樓 375 鄭瑞武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376 鄭瑞政 住○○市○○區○○路○段0巷00號 377 黃志乾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2 378 黃華謹 住○○市○○區○○路00巷00號13樓 379 黃華相 住○○市○○區○○街00○0號4樓 380 黃華桓 住○○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1 381 林中仁 住臺灣省新竹縣○○鎮○○路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巷00號5樓 382 林茂君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居新竹縣○○市○○路○段00號(前戶址) 383 林素芸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9樓之3 384 林芝芸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3 385 鄭日枝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 387 鄭瑞增(兼鄭許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388 鄭雪香(兼鄭許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 389 鄭春香(兼鄭許緞妹之承受訴訟人)(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 390 鄭淑琴(兼鄭許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號 391 鄭心瑩(兼鄭許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巷0號4樓 392 鄭石閂 住○○市○○區○○00號 393 鄭石椽 住○○市○○區○○路○段0巷00號 397 翁仁炫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398 翁仁斌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 399 翁得証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400 翁春珠 住○○市○○區○○路000號7樓 401 翁媚姝 住○○市○○區○○街00號4樓 402 翁仁姝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號 404 黃鄭惠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 416 鄭瑞勝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2樓 417 鄭兆朠 住○○市○○區○○路000○0號 418 鄭兆璋 (遷出國外)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419 鄭靜筠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420 鄭立峰 住○○市○○區○○○路0號8樓之2 421 鄭立輝 住○○市○○區○○○街00○0號6樓 422 鄭維嶺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7 423 鄭紹斌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8樓 424 鄭瑞健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7樓之1 (兼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425 鄭瑞杏 住○○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兼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426 鄭瑞勲(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號14樓 (兼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427 鄭翠萍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前戶址) (兼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428 鄭紹全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鄭秀春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435 鄭瑞忠 住○○市○○區○○路00○00號11樓 436 鄭瑞孝 住○○市○○區○○路000號 438 鄭瑞節 住○○市○○區○○路00號 439 鄭瑞佑 住○○市○○區○○路00號4樓 440 鄭惠香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 441 鄭惠惠 住○○市○○區○○街000號2樓 442 鄭人豪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444 鄭紹文(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 445 鄭紹宗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446 鄭紹宏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447 黃金 住○○市○○區○○路00巷00號 448 鄭石杏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449 鄭紹君(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 450 鄭紹司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 451 鄭紹宇 住○○市○區○○路000○0號6樓之1 452 蔡幸文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3樓 453 鄭元豪 住○○市○○區○○路○段00號24樓 454 鄭翔仁 住○○市○○區○○街00巷00號 456 鄭清惠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457 陳昌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兼為陳阿榮之繼承人 458 陳昌義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459 陳金蓮(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94樓 460 陳慧南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461 陳桂香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462 陳美珍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63 陳明珠 住○○市○○區○○路○巷000弄0號4樓 464 陳桂珍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 466 鄭智宇 住○○市○○區○○街0巷0號3樓之12 467 鄭暄蓁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9樓 468 鄭紹金 住○○市○○區○○路000號 469 鄭紹清(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471 鄭紹權(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472 鄭秀春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473 鄭秀鳳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474 黃明光 住○○市○鎮區○○街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黃德倫 住○○市○鎮區○○街0號9樓 475 黃明進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居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號(前戶址) 476 黃明增 住○○市○○區○○街00號4樓 477 黃明賢 住○○市○○區○○街00號 479 黄梅春 住○○市○○區○○路○段00○0號15樓之4 480 鄭紹興(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481 鄭紹富 住○○市○○區○○○街00巷00號 482 鄭紹鳳 住○○市○○區○○○街00巷00號 483 鄭春香(原名張鄭春香)(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484 鄭春金 住○○市○○區○○街00號7樓 485 鄭紹龍 住○○市○○區○○路000號29樓 486 鄭紹明 住○○市○○區○○路00○0號4樓 488 王祥科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489 王秋菊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3樓 490 王佳莉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10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 491 黃吉珠 住○○市○○區○○路000號 492 鄭凱升 住○○市○○區○○路000號 493 鄭禮雄 住○○市○○區○○路000號 494 鄭琦瑛 住○○市○○區○○路000號 495 江仁煌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 496 江仁俊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497 鄭紹彬 住○○市○○區○○○巷0弄00號 498 鄭麗卿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499 鄭麗萍 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 500 鄭安婕 住○○市○○區○○街0段00巷000號9樓 501 鄭紹寶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502 鄭紹權(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鄰○○路○○○號二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12樓 543 鄭素萍 居南投縣○○鄉○○村○○路000○00號 住南投縣○○市○○路○街00○0號 544 鄭紹清(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545 鄭淑惠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2樓 546 鄭紹尹 住○○市○○區○○街00號3樓 547 鄭紹賢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 548 鄭碧瑩 住苗栗縣苗栗市鴻福153號 549 黃菊英 住南投縣○○市○○路○街00○0號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 550 游錦榮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弄0號 住花蓮縣○○鎮○○路00號(前戶址) 鄭麗生之繼承人 551 戴光田(兼戴天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路000號 鄭麗生之繼承人 552 戴光治(兼戴天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號2樓 553 戴光宗(兼戴天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號 554 戴婉玲(兼戴天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11樓 居新北市○○區○○里○○○00號2樓 555 戴健宇(兼戴天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號2樓 556 戴雪霞(兼戴天慶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3樓 557 戴雪娟(兼戴天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號 558 盧廷濬(兼陳元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鄉○○村○○路○段000號 鄭科生之繼承人 559 盧廷鎬(兼陳元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560 盧廷斌(兼陳元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561 盧秀美(兼陳元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 562 古哲毓(兼陳元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苗栗縣○○鎮○○街000巷00弄0號 563 古哲遠(兼陳元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564 古哲瑋(兼陳元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565 葉郭榮妹(兼葉甫森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鄭景雲之繼承人 566 葉國良(兼葉甫森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567 莊素華(鄭瑞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2樓 571 徐文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樓 鄭萬生之繼承人 572 黃紅春 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之1 鄭景雲之繼承人 573 張紹宗(兼張紹通之承受訴訟人) 住Khu phố phước lái Thị Trấn Hiệp phước Nhóm trạch Đồng Nai(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鄭石𣳓之繼承人 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574 張紹洪(兼張紹通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號 鄭石𣳓之繼承人 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575 馮源順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號 鄭石𣳓之繼承人 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577 張紹陽(兼張紹通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鄉○○街00號 鄭石𣳓之繼承人 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578 張春蓮(兼張紹通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鄭石𣳓之繼承人 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580 余百堂(兼余鄭靜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鄭萬生之繼承人 581 余文珠(兼余鄭靜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6樓 582 蘇余文楨(兼余鄭靜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23樓 583 陳郁仁(兼余鄭靜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584 陳叔佑(兼余鄭靜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585 余月華(兼余鄭靜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00號26樓 586 蕭秀珠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鄭范七妹之繼承人 587 洪滄翼(兼陳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巷00號 鄭科生之繼承人 588 洪嘉穗(兼陳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13樓 589 曾梅英(兼鄭瑞鏜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 鄭景雲之繼承人 590 鄭兆宏(兼鄭瑞鏜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591 鄭兆成(兼鄭瑞鏜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 592 鄭兆均(兼鄭瑞鏜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 593 鄭兆佐(兼鄭瑞鏜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594 傅豪士(兼傅鄭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鄭萬生之繼承人 595 傅秀士(兼傅鄭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596 傅坤士(兼傅鄭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597 姜梁秀榮(兼梁家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 鄭景雲之繼承人 598 吳餘郎 住○○市○鎮區○○路000號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 鄭萬生之繼承人 599 吳餘義 住○○市○鎮區○○路000號 600 吳餘順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601 吳餘四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602 吳金蘭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8樓之1 603 吳鳳湄 住○○市○○區○○○街00號2樓 604 陳兆仁(兼陳鄭雲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鄭石桂之繼承人 605 陳芸姍(兼陳鄭雲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606 陳明秀(兼陳鄭雲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607 徐雅琴(兼鄭春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鄭石風之繼承人 608 徐郁萍(兼鄭春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戶籍在此) 609 徐紹書(兼鄭春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610 徐瓊君(兼鄭春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611 吳慶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鄭景雲之繼承人 612 何恭輝(兼何鄭英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2 鄭石淡之繼承人 613 何俊賢(兼何鄭英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0鄰○○○街○○號六樓之1 居桃園市○○區○○○街00號6樓之1 614 何信德(兼何鄭英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2樓之2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 615 何信銘(兼何鄭英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0鄰○○路○段○○○號二樓之2 616 何信鈐(兼鄭英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1 625 黃錦秀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鄭萬生之繼承人 626 黃慶昌 住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 鄭麗生之繼承人 627 黃承紹 住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 628 黃承章 住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 居花蓮縣○○市○○街000巷0弄00號 629 黃淑珍 住○○市○○區○○路00號 631 歐彩美(兼邱逢正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段000號4樓之5 鄭景雲之繼承人 632 邱馨慧(兼邱逢正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段000號4樓之5 633 邱奕銘(兼邱逢正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段000號4樓之5 638 何青翠(兼林裕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鄭枝照之繼承人 639 林永文(兼林裕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640 林欣如(兼林裕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642 張震常(兼張呂合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鄭景雲之繼承人 643 陳增福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644 陳玟靜(兼張呂合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645 陳勇瑄(兼張呂合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街00巷00弄00號 646 張瑞琴(兼張呂合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647 張家綺 住○○市○鎮區○○路000巷0號 648 黃智宏(兼黃鄭李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鄭萬生之繼承人 649 黃秀美(兼黃鄭李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2樓 650 黃秀梅(兼黃鄭李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4樓 居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前戶址) 651 黃秀英(兼黃鄭李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 653 黃章守(兼黃鄭鳳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黃鄭鳳嬌之繼承人 654 黃章福(兼黃鄭鳳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 655 黃章廷(兼黃鄭鳳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657 洪黃淑珍(兼黃鄭鳳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 658 黃淑金(兼黃鄭鳳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59 黃淑香(兼黃鄭鳳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 660 鄭羅金妹(兼鄭瑞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鄭石桂之繼承人 661 鄭兆陞(兼鄭瑞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662 鄭兆欽(兼鄭瑞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663 鄭淑娟(兼鄭瑞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 664 張年職(兼張傅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鄭景生之繼承人 665 張漢淇(兼張傅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666 張文奐(兼張傅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667 張漢林(兼張傅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號 668 張嚴龍(兼張傅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669 張家誠(兼張傅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13樓 670 張婕妤(兼張傅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23樓 671 陳碧珠(即鄭瑞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4樓 675 鄭紹華(即鄭瑞勳{21年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2 鄭瑞勳{21年次}之繼承人 676 鄭紹勝(即鄭瑞勳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 677 鄭紹坤(即鄭瑞勳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679 鄭心如(即鄭瑞勳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680 鄭秀蓮(即鄭瑞勳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號 681 廖龍景(兼廖李貞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鄭科生之繼承人 682 廖運華(兼廖李貞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683 廖運財(兼廖李貞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684 廖于琇(兼廖李貞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685 林炎成(兼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鄭枝照之繼承人 686 林恒毅(兼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11樓之1 687 林恒巧(兼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巷00○0號 688 林恆瑤(兼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號 690 鄭凱元(即鄭紹田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鄭紹田之繼承人 694 魏世芳(即黃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黃梅英之繼承人 695 魏秀娟(即黃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4 696 魏廷容(即黃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700 鄭紹建(即鄭瑞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703 鄭照輝(即鄭瑞勲{23年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707 蔡連有(兼黃德、蔡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鄭科生之繼承人 708 蔡建松(兼黃德、蔡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709 蔡建財(兼黃德、蔡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710 蔡麗明(兼黃德、蔡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711 蔡麗香(兼黃德、蔡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712 蔡麗英(兼黃德、蔡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713 鄭徐美雲(兼鄭勝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巷00號 鄭枝照之繼承人 714 鄭紹偉(兼鄭勝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10樓 715 鄭介明(兼鄭勝富之承受訴訟人) 住5799 Riverside Place Mississauga, ONTARIO L5M4W9 CANADA 716 鄭耀璿(兼鄭勝富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巷0號 居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718 王淳剛(即王祥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街000號10樓 王祥維之繼承人 719 王靖雰(即王祥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9樓之1 720 彭世旺(兼吳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國內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鄭景雲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721 彭秀珠(兼吳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8樓 722 曾少林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鄭麗生之繼承人 723 曾國峻(原名曾漢民)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11 724 曾逸涵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725 曾逸萍 住雲林縣○○鎮○○○路00號 726 曾漢源 住花蓮縣○○鄉○○○街0巷0號 727 陳曾來好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728 曾玉英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729 曾鈺惠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730 曾炫哲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7樓之3 731 鄭蔡碧坤(兼鄭幸助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鄭石陂之繼承人 732 鄭紹鎧(兼鄭幸助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733 鄭紹濱(兼鄭幸助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734 鄭紹志(兼鄭幸助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0號4樓 735 鄭紹成(兼鄭幸助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736 梁文典(兼梁錢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 鄭景雲之繼承人 737 梁文魁(兼梁錢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46 Harvard Circle Princeton, NJ 08540 USA(美國) 738 郭子綺(兼梁錢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739 郭子瑜(兼梁錢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740 梁文瑾(兼梁錢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741 梁文鴻(兼梁錢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0號6樓 742 吳美英(兼鄭瑞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鄭麗生之繼承人 743 鄭紹譽(兼鄭瑞郎之承受訴訟人)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744 鄭禎(兼鄭瑞郎之承受訴訟人)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745 鄭榮(兼鄭瑞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746 鄭婷(兼鄭瑞郎之承受訴訟人)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748 鄭怡彬(即鄭紹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00號 鄭石淡之繼承人 749 鄭怡琳(即鄭紹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00號 750 鄭紹鴻(兼鄭瑞唐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鄭麗生之繼承人 751 鄭紹敏(兼鄭瑞唐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752 鄭秀姬(兼鄭瑞唐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753 李勝火(兼李何月桂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路00號7樓之1 鄭科生之繼承人 754 李清俊(兼李何月桂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路00號7樓之1 755 李瑞琦(兼李何月桂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里○○街00巷00弄0號 756 李瑞瑛(兼李何月桂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里○○路○段000巷00號 757 周德賢(兼周鄭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市○○里○○○路00巷00號 鄭萬生之繼承人 758 周秋志(兼周鄭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759 周美惠(兼周鄭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鎮○街000號 760 周美珠(兼周鄭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 761 藍秀娥(兼梁乾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鄭石陂之繼承人 762 梁信仁(兼梁乾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0號 763 梁雅嵐(兼梁乾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3樓 764 梁雅惠(兼梁乾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765 鄭范姜滿妹(兼鄭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鄭石桂之繼承人 766 鄭兆凱(兼鄭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767 鄭兆智(兼鄭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768 鄭媛玲(兼鄭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769 鄭淑媛(兼鄭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號6樓 770 鄭瑞玲(兼鄭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771 鄭淑惠(兼鄭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773 吳嫦娥(兼吳宏謀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鄭麗生之繼承人 776 吳理馴(兼吳宏謀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淑如 住○○市○○區○○○街00號 777 吳見埕(兼吳宏謀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00弄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卉榆 住同上 778 張天富(兼張鄭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鄭麗生之繼承人 779 張花忠(即張鄭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780 張花訓(即張鄭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781 張寶云(即張鄭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782 張梅英(即張鄭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783 張秀雲(即張鄭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784 張有進(即張鄭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785 張有富(即張鄭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786 張仁滄(即張鄭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787 張美琴(即張鄭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788 鄭王月娥(兼鄭石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鄭石垣之繼承人 789 鄭瑞煌(兼鄭石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790 鄭瑞鐘(兼鄭石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 791 鄭宇辰(兼鄭石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 792 鄭稚涵(兼鄭石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793 鄭瑾婷(兼鄭石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街0巷0號 794 鄭善方(兼鄭石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備註:
1、已歿或撤回之被告,編號保留,但不顯示於上開被告欄。
2、有同名同姓者,在後加註其出生年月日以區別。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依土地登記謄本)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繼承人/被告 備註 1 原告 320000分之216059 320000分之216059 原告之應有部分現登記為320000分之214459,因其於訴訟繫屬中之113年8月16日以贈與為原因將320000分之1600贈與予配偶吳玲嬋,故總合為320000分之216059 2 鄭阿杰 8000分之91 連帶負擔 8000分之91 鄭瑞華(1)、陳鄭秀菊(2)、沈昱宏(4)、沈德財(5)、沈德勇(6)、沈淑慧(7)、鄭美英(8)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3 鄭枝照 8000分之91 連帶負擔 8000分之91 鄭瑞熾(13)、葉鄭金珍(15)、鄭瑞堂(16)、鄭瑞揚(17)、鄭瑞位(18)、羅鄭秀梅(22)、黃鄭美華(23)、鄭芳麟(24)、徐富溪(25)、徐順慶(26)、徐順鋆(27)、徐順理(28)、徐紹華(29)、何青翠(638)、林永文(639)、林欣如(640)、林碧珍(32)、林碧琪(33)、林碧瑛(34)、林美連(35)、林炎成(685)、林恒毅(686)、林恒巧(687)、林恆瑤(688)、鄭徐美雲(713)、鄭紹偉(714)、鄭介明(715)、鄭耀璿(716)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4 鄭麗生 16000分之469 連帶負擔 16000分之469 鄭紹煒(36)、鄭紹彬(37)、鄭紹爐(38)、鄭紹煇(39)、鄭銀珍(40)、鄭瑞浩(44)、鄭笋妹(45)、傅鄭靜妹(46)、李鄭秋菊(47)、劉鄭金蘭(48)、葉國焞(49)、黃月娥(50)、葉佐瑋(51)、葉嬡侖(52)、葉國癸(53)、葉國洄(54)、葉國淵(55)、葉紫纓(56)、葉鳳湄(57)、葉雯莉(58)、葉亦智(59)、游韻仙(60)、吳鶴傳(62)、周吳秋桂(63)、蔡吳惠珍(64)、游錦榮(550)、戴光田(551)、戴光治(552)、戴光宗(553)、戴婉玲(554)、戴健宇(555)、戴雪霞(556)、戴雪娟(557)、黃慶昌(626)、黃承紹(627)、黃承章(628)、黃淑珍(629)、曾少林(772)、曾國峻(723)、曾逸涵(724)、曾逸萍(725)、曾漢源(726)、陳曾來好(727)、曾玉英(728)、曾鈺惠(729)、曾炫哲(730)、吳美英(742)、鄭紹譽(743)、鄭禎(744)、鄭榮(745)、鄭婷(746)、鄭紹鴻(750)、鄭紹敏(751)、鄭秀姬(752)、吳嫦娥(773)、吳理馴(776)、吳見埕(777)、張天富(778)、張花忠(779)、張花訓(780)、張寶云(781)、張梅英(782)、張秀雲(783)、張有進(784)、張有富(785)、張仁滄(786)、張美琴(787)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5 鄭景垣 40000分之469 連帶負擔 40000分之469 鄭石倉(67)、鄭石洋(68)、鄭石源(69)、鄭石銘(70)、鄭蓮嬌(71)、鄭王月娥(788)、鄭瑞煌(789)、鄭瑞鐘(790)、鄭宇辰(791)、鄭稚涵(792)、鄭瑾婷(793)、鄭善方(794)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6 鄭石陂 16000分之91 連帶負擔 16000分之91 鄭忠正(72)、鄭忠興(73)、鄭名娣(74)、鄭紹武(75)、鄭紹國(76)、鄭申妹(77)、鄭桂香(78)、鄭桂珠(79)、鄭祐誠(81)、鄭兆閣(82)、鄭鳳珍(83)、施鄭鳳清(84)、鄭鳳完(85)、鄭錦鳳(86)、鄭葉美玲(88)、鄭兆青(89)、鄭紹祿(90)、鄭紹土(91)、鄭傑文(92)、鄭羅月蓮(93)、鄭宥(94)、梁忠彬(96)、梁桂絨(97)、梁碧茵(98)、黃鄭富妹(99)、鄭蔡碧坤(731)、鄭紹鎧(732)、鄭紹濱(733)、鄭紹志(734)、鄭紹成(735)、藍秀娥(761)、梁信仁(762)、梁雅嵐(763)、梁雅惠(764)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7 鄭景雲 40000分之959 連帶負擔 40000分之959 鄭葉香妹(273)、鄭智介(274)、鄭博文(275)、鄭雅月(276)、鄭雅允(277)、鄭素珍(278)、鄭頌慈(280)、鄭玉珍(281)、鄭淑珍(282)、鄭美珍(283)、葉佐政(284)、葉佐興(285)、葉姮妍(286)、葉國貴(287)、葉國盛(289)、葉國超(290)、葉蕙萍(291)、彭世旺(720)、彭秀珠(721)、王吳霞英(293)、吳紅英(294)、許正榮(295)、許正慶(296)、許正德(297)、徐正鳳(298)、傅港箕(299)、傅坤箕(300)、張年職(664)、張漢淇(665)、張文奐(666)、張漢林(667)、張嚴龍(668)、張家誠(669)、張婕妤(670)、葉傅秋蘭(671)、傅清香(303)、傅運渼(304)、傅妘姬(305)、梁家源(306)、謝梁森妹(308)、梁秀珠(310)、姜梁秀榮(597)、邱賴秀窓(311)、邱奕憲(312)、邱馨誼(313)、邱逢光(315)、章蘭珠(318)、邱馨葆(319)、邱馨平(320)、邱瓊英(321)、邱文媛(322)、邱琇珠(323)、梁文田(325)、梁文癸(326)、梁文明(327)、梁文能(328)、梁家雙(329)、梁家進(330)、梁香妹(331)、梁新妹(332)、梁美妹(333)、吳家聲(334)、吳家盛(335)、張肇茂(336)、張富全(337)、張群皓(338)、吳美春(339)、吳秀嬌(340)、葉郭榮妹(565)、葉國良(566)、曾梅英(589)、鄭兆宏(590)、鄭兆成(591)、鄭兆均(592)、鄭兆佐(593)、黃紅春(572)、吳慶旺(611)、歐彩美(631)、邱馨慧(632)、邱奕銘(633)、張震常(642)、陳增福(643)、陳玟靜(644)、陳勇瑄(645)、張瑞琴(646)、張家綺(647)、梁文典(736)、梁文魁(737)、郭子綺(738)、郭子瑜(739)、梁文瑾(740)、梁文鴻(741)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8 鄭科生 640分之7 連帶負擔 640分之7 鄭瑞煥(100)、黃芙美(101)、鄭詔文(102)、鄭欣妤(103)、鄭欣玫(104)、鄭瑞涌(105)、鄭瑞隆(106)、游鄒麗琴(107)、游瓊芳(108)、游瓊妮(109)、朱游阿葉(110)、林金清(112)、林金永(113)、林文乾(114)、林勝菊(115)、林美連(116)、徐鄭桂蘭(117)、張鄭鏡蘭(118)、林治中(120)、林瑾璵(121)、林瑾琦(122)、何明鏡(123)、張吉湧(124)、張吉兆(125)、張淑娥(126)、陳朝銘(129)、陳朝坤(130)、陳金蓮(131)、陳美月(132)、陳梁春蘭(133)、陳朝琴(134)、陳朝謙(135)、陳朝仁(136)、陳月珍(137)、陳王玉英(138)、陳朝祥(139)、陳朝發(140)、陳貴美(141)、陳美玉(142)、陳月嬌(143)、范玉妹(144)、陳朝俊(145)、陳朝偉(146)、陳朝賢(147)、劉陳寶妹(148)、謝陳良妹(149)、蔡陳雪(151)、楊政雄(153)、蕭明哲(156)、蕭明泰(157)、蕭明峰(158)、李盛麒(159)、吳長恒(161)、吳富文(162)、吳富咪(163)、陳睿清(165)、吳富嬰(166)、湯李寶珠(167)、廖李秋蘭(168)、鄭江嬌妹(169)、鄭瑞千(170)、鄭瑞松(171)、鄭芬蘭(172)、鄭銀蘭(173)、鄭雲蘭(174)、鄭瑞治(175)、鄭瑞國(176)、鄭瑞棟(177)、鄭淑珍(178)、鄭賢珍(179)、鄭秀珍(180)、林承炫(181)、林承鎬(182)、林承宏(183)、劉兆軒(184)、劉博文(185)、劉威信(186)、林碧蓮(187)、劉兆青(188)、劉兆櫻(189)、劉兆芳(190)、劉邦富(191)、温兆烔(192)、温兆沅(193)、温兆柑(194)、温細珍(195)、温細祝(196)、邱鄭梅月(197)、盧廷濬(558)、盧廷鎬(559)、盧廷斌(560)、盧秀美(561)、古哲毓(562)、古哲遠(563)、古哲瑋(564)、洪滄翼(587)、洪嘉穗(588)、廖龍景(681)、廖運華(682)、廖運財(683)、廖于琇(684)、蔡連有(707)、蔡建松(708)、蔡建財(709)、蔡麗明(710)、蔡麗香(711)、蔡麗英(712)、李勝火(753)、李清俊(754)、李瑞琦(755)、李瑞瑛(756)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9 鄭石𣳓 2560分之7 連帶負擔 2560分之7 鄭秀枝(199)、鄭紹宜(200)、呂仁本(201)、呂兆棟(202)、鄭紹樑(203)、呂月英(204)、鄭惠文(205)、張紹宗(573)、張紹洪(574)、馮源順(575)、張紹陽(577)、張春蓮(578)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10 鄭石坤 2560分之7 連帶負擔 2560分之7 鄭紹冬(208)、鄭富鍾(222)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11 鄭范(氏)七妹 2560分之7 連帶負擔 2560分之7 鄭秀枝(199)、鄭紹宜(200)、呂仁本(201)、呂兆棟(202)、鄭紹樑(203)、呂月英(204)、鄭惠文(205)、鄭瑞勲(426)、鄭李桂榮(240)、鄭紹民(241)、鄭紹南(242)、鄭美玲(243)、鄭町瑩(244)、鄭翠萍(427)、鄭美慧(245)、鄭瑞健(424)、鄭瑞雄(246)、鄭瑞杏(425)、鄭瑞泰(247)、林繼祖(248)、林繼志(249)、林美雲(250)、林真如(251)、鄭月娥(252)、鄭梅英(253)、葉雲隆(254)、葉雲兆(255)、葉文瑄(256)、葉佳齡(257)、葉素青(258)、鄭紹冬(208)、鄭富鍾(222)、張紹宗(573)、張紹洪(574)、馮源順(576)、張紹陽(577)、張春蓮(578)、袁李梅珍(259)、袁絃睿(260)、袁碧良(261)、袁碧君(262)、袁煜青(263)、袁婉倫(264)、袁瑋凱(265)、袁綉菱(266)、袁慧婷(267)、袁馨如(268)、袁鳳伶(269)、袁金英(270)、黃緒輝(271)、呂金蘭(272)、蕭秀珠(586)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12 鄭石桂 1280分之7 連帶負擔 1280分之7 鄭紹永(341)、鄭紹興(342)、鄭錦蓉(343)、鄭錦華(344)、鄭雪琴(345)、鄭羅金妹(348)、鄭兆陞(661)、鄭兆欽(662)、鄭淑娟(663)、鄭瑞樑(348)、鄭瑞煌(349)、陳毅賢(351)、陳毅坤(352)、陳義文(353)、陳盈秀(354)、陳兆仁(604)、陳芸姍(605)、陳明秀(606)、鄭范姜滿妹(765)、鄭兆凱(766)、鄭兆智(767)、鄭媛玲(768)、鄭淑媛(769)、鄭瑞玲(770)、鄭淑惠(771)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13 鄭石風 1280分之7 連帶負擔 1280分之7 吳富琳(355)、吳慧敏(356)、吳翠雲(357)、吳明珠(358)、吳美玲(359)、吳美慧(360)、吳美桂(361)、鄭瑞玉(363)、鄭仁惠(364)、徐雅琴(607)、徐郁萍(608)、徐紹書(609)、徐瓊君(610)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14 鄭萬生 2560分之63 連帶負擔 2560分之63 謝淑琴(370)、鄭紹文(371)、鄭弘韋(374)、鄭瑞武(375)、鄭瑞政(376)、黃志乾(377)、黃華謹(378)、黃華相(379)、黃華桓(380)、林中仁(381)、林茂君(382)、林素芸(383)、林芝芸(384)、鄭日枝(385)、鄭瑞增(387)、鄭雪香(388)、鄭春香(389)、鄭淑琴(390)、鄭心瑩(391)、鄭石閂(392)、鄭石椽(393)、黃智宏(648)、黃秀美(649)、黃秀梅(650)、黃秀英(651)、周德賢(757)、周秋志(758)、周美惠(759)、周美珠(760)、翁仁炫(397)、翁仁斌(398)、翁得証(399)、翁春珠(400)、翁媚姝(401)、翁仁姝(402)、黃鄭惠如(404)、余百堂(580)、余文珠(581)、蘇余文楨(582)、陳郁仁(583)、陳叔佑(584)、余月華(585)、傅豪士(594)、傅秀士(595)、傅坤士(596)、徐文娟(571)、吳餘郎(598)、吳餘義(599)、吳餘順(600)、吳餘四(601)、吳金蘭(602)、吳鳳湄(603)、黃錦秀(625)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15 鄭瑞火 24000分之91 連帶負擔 24000分之91 鄭紹榮(365)、鄭裕橙(366)、鄭紹林(367)、鄭玉英(368)、鄭碧珍(369)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16 鄭瑞勝(416) 64000分之91 64000分之91 17 鄭兆朠(417) 1600分之7 1600分之7 18 鄭兆璋(418) 1600分之7 1600分之7 19 鄭靜筠(419) 1600分之7 1600分之7 20 鄭立峰(420) 3200分之7 3200分之7 21 鄭立輝(421) 3200分之7 3200分之7 22 鄭維嶺(422) 1600分之7 1600分之7 23 鄭紹斌(423) 24000分之91 24000分之91 24 鄭瑞健(424) 6400分之7 6400分之7 25 鄭瑞勲(426) 25600分之7 25600分之7 26 鄭翠萍(427) 25600分之7 25600分之7 27 鄭紹全(428) 48000分之2400 48000分之2400 28 鄭清惠(456) 公同共有16000分之469 連帶負擔16000分之469 29 陳阿榮 陳昌進(457)、陳昌義(458)、陳金蓮(459)、陳慧南(460)、陳桂香(461)、陳美珍(462)、陳明珠(463)、陳桂珍(464)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30 黃鄭鳳嬌(465) 黃章守(653)、黃章福(654)、黃章廷(655)、洪黃淑珍(657)、黃淑金(658)、黃淑香(659) 左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31 鄭智宇(466) 32 鄭暄蓁(467) 33 鄭紹金(468) 34 鄭紹清(469) 35 鄭紹全(428) 36 鄭紹權(471) 37 鄭秀春(472) 38 鄭秀鳳(473) 39 黃明光(474) 40 黃明進(475) 41 黃明增(476) 42 黃明賢(477) 43 黃梅春(479) 44 鄭紹興(480) 45 鄭紹富(481) 46 鄭紹鳳(482) 47 張鄭春香(483) 48 鄭春金(484) 49 鄭紹龍(485) 50 鄭紹明(486) 51 陳昌進(457) 52 陳昌義(458) 53 陳金蓮(459) 54 陳慧南(460) 55 陳桂香(461) 56 陳美珍(462) 57 陳明珠(463) 58 陳桂珍(464) 59 王祥科(488) 60 王秋菊(489) 61 王佳莉(490) 62 黃吉珠(491) 63 鄭凱升(492) 64 鄭禮雄(493) 65 鄭琦瑛(494) 66 江仁煌(495) 67 江仁俊(496) 68 鄭紹彬(497) 69 鄭麗卿(498) 70 鄭麗萍(499) 71 鄭安婕(500) 72 鄭紹興(480) 73 鄭紹寶(501) 74 鄭紹權(502) 75 鄭紹華(675) 鄭瑞勳(455)之繼承人 76 鄭紹勝(676) 77 鄭紹坤(677) 78 鄭心如(679) 79 鄭秀蓮(680) 80 鄭凱元(690) 鄭紹田(470)之繼承人 81 王淳剛(718) 王祥維(487)之繼承人 82 王靖雰(719) 83 魏世芳(694) 黃梅英(478)之繼承人 84 魏廷容(695) 85 魏秀娟(696) 86 鄭瑞忠(435) 2560分之9 2560分之9 87 鄭瑞孝(436) 2560分之9 2560分之9 88 鄭瑞節(438) 2560分之9 2560分之9 89 鄭瑞佑(439) 2560分之9 2560分之9 90 鄭惠香(440) 2560分之9 2560分之9 91 鄭惠惠(441) 2560分之9 2560分之9 92 鄭人豪(442) 24000分之91 24000分之91 93 鄭紹文(444) 11520分之7 11520分之7 94 鄭紹宗(445) 11520分之7 11520分之7 95 鄭紹宏(446) 11520分之7 11520分之7 96 鄭素萍(543) 公同共有3840分之7 連帶負擔3840分之7 97 鄭紹清(544) 98 鄭淑惠(545) 99 鄭紹尹(546) 100 鄭紹賢(547) 101 鄭碧瑩(548) 102 黃菊英(549) 103 黃金(447) 3840分之7 3840分之7 104 鄭石杏(448) 40000分之469 40000分之469 105 鄭紹君(449) 4800分之7 4800分之7 106 鄭紹司(450) 4800分之7 4800分之7 107 鄭紹宇(451) 4800分之7 4800分之7 108 鄭元豪(453) 9600分之7 9600分之7 109 鄭翔仁(454) 9600分之7 9600分之7 110 蔡幸文(452) 4800分之7 4800分之7 111 莊素華(567) 64000分之91 64000分之91 鄭瑞灶(415)之繼承人 112 鄭照輝(703) 3840分之7 3840分之7 鄭瑞(443)之繼承人 113 陳碧珠(671) 2560分之9 2560分之9 鄭瑞廉(437)之繼承人 114 鄭忠政(227) 公同共有960分之7 連帶負擔960分之7 鄭石淡之繼承人 115 何恭輝(612) 116 何俊賢(613) 117 何信德(614) 118 何信銘(615) 119 何信鈐(616) 120 何雅香(226) 121 鄭忠治(228) 122 鄭文菁(229) 123 鄭賽嬌(232) 124 鄭良嬌(233) 125 古煥松(234) 126 古振暉(235) 127 古振安(236) 128 古慈芳(237) 129 傅鄭晴美(238) 130 鄭雪英(239) 131 鄭怡彬(748) 132 鄭怡琳(749) 133 鄭紹建(700) 64000分之91 64000分之91 鄭瑞烘(414)之繼承人 共計 1分之1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