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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陳興漢被 告 陳永順(陳萬福之繼承人)

陳永勝(陳萬福之繼承人)陳麗美(陳萬福之繼承人)陳麗雪(陳萬福之繼承人)陳麗香(陳萬福之繼承人)陳麗琴(陳萬福之繼承人)陳麗真(陳萬福之繼承人)陳彩雲(陳阿港之繼承人)陳學德(陳阿港之繼承人)邱陳惠美(陳阿港之繼承人)陳長壽(陳阿港之繼承人)陳長祿(陳阿港之繼承人)陳玉燕(陳阿港之繼承人)陳玉汝(陳阿港之繼承人)陳玉玫(陳阿港之繼承人)陳欣伶(陳阿港之繼承人)陳林勉(陳阿港之繼承人)陳前進(陳水金之繼承人)林靜賢(陳水金之繼承人)林靜宜(陳水金之繼承人)林仲謀(陳水金之繼承人)駱朱玉(陳諒之繼承人)陳水粉(陳諒之繼承人)駱成基(陳諒之繼承人)徐承裕(陳諒之繼承人)徐成銘(陳諒之繼承人)駱成家(陳諒之繼承人)駱成琳(陳諒之繼承人)徐成和(陳諒之繼承人)徐成億(陳諒之繼承人)駱美諭(陳諒之繼承人)徐美玲(陳諒之繼承人)駱美惠(陳諒之繼承人)邱奕勇(陳諒之繼承人)邱奕漢(陳諒之繼承人)邱菁莉(陳諒之繼承人)邱莉鰻(陳諒之繼承人)邱顯均(陳諒之繼承人)邱顯全(陳諒之繼承人)邱愛香(陳諒之繼承人)邱愛月(陳諒之繼承人)楊愛玉(陳諒之繼承人)徐正福(陳諒之繼承人)陳正隆(陳石之繼承人)王逢三(陳石之繼承人)王勤(陳石之繼承人)王寶桂(陳石之繼承人)李名昇(陳石之繼承人)王逢烈(陳石之繼承人)陳哲男(陳石之繼承人)陳錦智(陳石之繼承人)陳前達(陳石之繼承人)吳陳靜子(陳石之繼承人)陳儀娠(陳石之繼承人)張弘暉(陳石之繼承人)張秀琳(陳石之繼承人)張秀琪(陳石之繼承人)陳科伊(陳石之繼承人)朱陳麗嬌(陳石之繼承人)陳麗秋(陳石之繼承人)陳麗慎(陳石之繼承人)陳麗齡(陳石之繼承人)陳麗美(陳石之繼承人)張耀仁(陳石之繼承人)張愷芬(陳石之繼承人)陳滄江(陳石之繼承人)陳滄明(陳石之繼承人)黃陳麗花(陳石之繼承人)陳宜廷(陳石之繼承人)陳麗真(陳石之繼承人)陳麗寶(陳石之繼承人)陳麗琴(陳石之繼承人)陳麗芬(陳石之繼承人)陳麗英(陳石之繼承人)陳麗君(陳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訴外人陳萬福、陳阿港、陳水金、陳諒、陳石於系爭土地上有地上權,被告等人為渠等之繼承人,因航空城告知須塗銷地上權,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821 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就該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該地上權之登記等語。

(二)並聲明:⑴被告等人應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若僅因訴狀內不表明證據,致不知原告所訴事實是否真實者,即不得謂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845 號判例要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 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前開原因事實,並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等人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該地上權之登記,但如果這個地上權仍然存在,被告等人仍然是地上權人,而得以其地上權對抗原告,原告就無從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登記。

(二)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前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而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所規定,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本院為行使闡明權,已於109 年3 月11日裁定命原告說明:該地上權是否已經消滅?消滅的原因是什麼?如果這項地上權還存在,原告為什麼可以請求塗銷?(見本院卷第333 頁)嗣原告於109 年3 月26日具狀到院,稱該「地上權未消滅,此依民法第767 、821 條請求塗銷」云云(見本院卷第403 頁)。

(三)是以,經本院闡明,原告之訴仍顯無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