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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許淑貞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森活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