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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2號上 訴 人 葉宸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回善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2號確認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其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部分,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另就聲明第2項確認對被上訴人信徒資格存在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該部分裁判費為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2元(計算式:2萬6,002元+4,500元=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裁判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