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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30日

109 年度訴字第38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8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