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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1月14日送達原告等節,此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