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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5號原 告 王國華被 告 方欣珮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萬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