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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符澤泉被 告 極上寓社區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台崇被 告 劉宥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57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 萬3,670 元,此裁定已於10

8 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嗣雖於

108 年10月23日對上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1 月14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1683號裁定駁回抗告,該駁回抗告裁定並已於109 年1 月30日送達原告,並確定在案。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應繳之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裁判日期: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