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8號原 告 徐福助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87元。惟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與原告及第三人徐代欽、徐代熙、徐名盛間就坐落桃園市○鎮區○○段○○○ ○號(重測前為北勢段398 之2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 分之1 ,於民國69年間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自應以原告訴請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之土地於起訴時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668,470 元【計算式:(351.90㎡×73,900元/ ㎡×1/3 =8,668,4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833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4,74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