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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謝曉瑩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彭茵琪(即彭芊綵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彭茵琪為彭芊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芊綵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彭茵琪,而彭茵琪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有彭芊綵、彭茵琪戶籍資料及本院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可參,然彭茵琪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彭茵琪為彭芊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