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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彙昇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林許秋子間請求返還證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返還證件
裁判日期: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