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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9號原 告 蔡永浩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含完整證物)壹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日期: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