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棠茂
邱奕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松茂等人間請求給付祭祀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萬3,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5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