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被 告 盧森郎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被 告 曾憲灝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4067 號債權憑證所表彰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197,545元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97,5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裁判費1,
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