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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被 告 盧森郎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被 告 曾憲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裁判日期: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