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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正忠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中華民國黃氏宗親會聯合總會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1-02-03